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

国赔权利人张建平不服无锡中院国赔委“驳回申请”决定,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申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124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宜兴法院违法(故意)不执行的被害人、非刑事司法赔偿权利人张建平先生,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国赔委(2023)苏02委赔15号维持“驳回申请”的决定,认为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违法,向江苏省高院邮寄申诉材料,请求根据《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指令无锡中院国赔委依法审理。

张建平先生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起因是宜兴法院在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人员(主要是幕后操纵的司法官员)为了牟取不法利益,通过“中止执行”,“不予恢复执行”来实施贪污司法救助款,及恢复执行后在被执行人意愿履行判决义务情况下,又以“已通过救助26万元方式执行完毕”作出结案通知,即明显涉嫌侵吞执行款行为,而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张建平先生针对宜兴法院违法不执行行为而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属于一级案由的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下的三级案由违法不执行赔偿,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清晰!而在(2023)苏02委赔15号维持“驳回申请”的决定中,先是认为宜兴法院作出结案通知的执行案件终结行为需要先其他程序确认违法,然后依照牛头不对马嘴的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条款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维持赔偿义务机关“驳回申请”的决定。

另外,无锡市中级法院国赔委既然认为执行案件终结行为需要先其他程序确认违法,却又在“询问”程序中归纳争议焦点,既然归纳争议焦点,就证明该国赔案存在争议,却又不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赔案件的规定》举行开庭(听证、质证)程序审理,等于公然违反审理程序。

无锡市中级法院国赔委作出的(2023)苏02委赔15号决定,毫无疑问出现了《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八)项“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违法”情形,上级的江苏省高院国赔委会是否会依法纠正,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