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1月23日,本网获悉:昨天,江苏省宜兴法院违法不执行(涉嫌侵吞执行款)行为的被害人、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通过邮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交共计68页的国家赔偿申诉材料。
2023年12月4日,张建平先生就无锡市中院在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中作出的毫无法律依据的、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驳回申请”决定,向江苏省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诉材料,因江苏省高院收到申诉材料后,未在“七日”的法定期限内立案,又在半个月后的12月20日二次向省高院夏道虎院长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诉材料,并表达了国家赔偿申诉不同于其它案件的申诉,有法定的立案立案期限的意见,但江苏省高院在签收申诉材料一个多月后,仍司法不作为,才被迫向最高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诉。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这是一起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上非常清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宜兴法院不仅在民事判决主文中故意“掺沙子”枉法裁判,而且在错误按农村生活费少算了284691.55元赔偿的情况下,还违法故意不执行生效判决。
直到2022年2月11日,宜兴法院在无锡市中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苏02执复4号行政裁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判决义务恶意转移财产事实,并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了宜兴法院应履行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职责后,宜兴法院才对已经违法不执行21年的人身赔偿案件,作出了(2022)苏02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的决定。
但,宜兴法院既没有履行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采取措施执行的法定职责,却又在查明另一个被执行人沈建中拥有4套房屋(其中两套用于出租),及数十万拆迁补偿款,且被执行人在2022年8月3日的执行笔录中,明确表示愿意履行按判决义务计算(赔偿金加法定的迟延履行金)情况下,于今年的4月17日以“已通过救助26万元方式执行完毕”作出结案通知。但宜兴法院并不能就“已通过救助26万元”予以举证证明。
据张建平先生说,宜兴法院所谓的“救助26万元”,实际是2005年地方政府实施暴力维稳下,导致他父母亲在短短40天内非正常死亡后,由宜兴市政府以困难补助(包括抢救费)给予的补偿,跟司法救助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协议”上也明确这笔补偿跟被执行人没有关系。江苏省高院执行局在2022年11月15日也明确表示,该补偿款不影响2022年2月11日的恢复执行。宜兴法院违法不执行行为造成的损失已超过200万人民币(还不包括错误计算赔偿金部分),按国家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这笔钱属于司法救助,那也只能在国家赔偿决定中扣除而已。
面对宜兴法院在他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执恢案中,再次出现违法不执行(实际已涉嫌侵吞执行款)行为,张建平先生根据国家赔偿法、最高法院关于涉执行司法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等规定,第三次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请求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申请。
2023年11月13日,无锡市中级法院在未对“救助26万元”进行质证审理情况下,以“执行案件终结的结案通知书需要先确认合法性”为由,作出了维持赔偿义务机关“驳回申请”的决定。张建平先生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了国家赔偿的申诉。
在张建平先生昨天向最高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诉材料,同时致首席大法官张军院长的信中,请求关注他于2023年12月4日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院监察办公室进行的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