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星期二

不服江苏省检察院“不予受理”决定,人权捍卫者张建平今向最高检察院提起复议申请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116日,本网获悉:昨天,人权捍卫者张建平就江苏省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他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最高检察院提交了复议申请。

对于江苏省检察院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举报控告以“不属其管辖”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却又不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张建平先生说,这让他想起了十年前戴着手铐站在被告席上的薄熙来,以“公检法在他的案件中完全缺失了相互制约”进行自我辩护时,居然忘记了他和王立军两人搞的“唱红扫黑”运动,就是通过公、检、法相互配合,以“一条龙”办了大量冤假错案的极具讽刺的作法自毙的行为了。

宪法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构,也是渎职侵权犯罪(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的立案侦查机关,如果检察机关在张建平先生举报司法人员故意枉法裁判、侵吞(贪污)执行款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还公然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等于就是证明薄规“新时代”追随的事实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建平先生依法提起的复议申请会作出这样的决定,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

附:《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张建平,男,汉族,19673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405196703010017,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原戚墅堰区)武航宿舍250210室。现住常州市经开区潞城街道港龙紫苑81601室。联系电话:18661210345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3号, 联系电话025-83798018

法定代表人:石时态,检察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告知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举报控告作出立案或移送立案的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20231129日,申请人就江苏省宜兴市法院以方海明院长、王俐强专委、原执行承办人徐敖齐(法警大队长)、周馨执行局长、法官石代洋(执行承办人)等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和执行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及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获取不当利益,故意枉法裁判、执行判决失职、借司法救助之名实施贪污、徇私枉法、侵吞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款,及为毁灭证据伪造篡改执行案卷(正卷)等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根据自2021年陆续获取的证据,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等,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举报控告材料。

因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并未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及时作出立案决定,申请人于2023124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了上述举报控告材料。同年12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称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将申请人的举报控告材料转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4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短信告知,称“经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申请人的举报控告不属于其管辖,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通过025-12309联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803号查阅后,称申请人的举报控告存在重复,所以决定不予受理。而事实是,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控告材料中关于宜兴法院侵吞(涉嫌贪污罪)执行款的证据,是20231010日通过异地查阅执行卷才获得的,到同年11月才开始举报控告,根本不存在重复举报的事实。

申请人认为,即使申请人的举报控告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也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举报控告材料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法。

另外,申请人分别于20231228日和202414日,两次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追问受理情况,该院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只是告知举报控告材料已移交第五(刑事执行)检察部,申请人还根据检察服务中心指引,于202419日致信第五检察部包主任,但至今仍没有任何回应。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就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违法“不予受理”决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张建平  202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