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星期四

湖北宜城市法院开庭审理访民余善强诉宜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案情况通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81日,本网获悉:2024731日上午9点钟,湖北宜城市法院开庭审理访民余善强诉宜城市公安局非法行政拘留案。

十年前,家住宜城市板桥店镇上湾村2组的余善强刚从武警退役的儿子被邻居王芳芳家族黑社会团伙成员有计划的入室抢劫杀害并被毁尸灭迹,一栋别墅房子也被毁。面对诸多疑点,公安草草结案,致使真凶团伙疑犯逍遥法外。余善强家破人亡,无家可归,至今还被人威胁、恐吓。

余善强为求儿子被害真相,多年依法逐级向有关部门反映案件疑点走司法程序,并索要凶手抢劫的财务,但被法院和公安相互推诿搪塞。在这期间,余善强和妻子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和四年半。

出狱后,余善强和妻子一直在申诉。今年417日,余善强坐火车要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在火车站,遇到了维权访民廖德伟、熊忠友、胡新珍、刘大香、张兴全、毛序开,大家便一起到了北京火车西站,刚下火车,就被驻京办的李家宏,带领几十人,将余善强等七人被强行抬上两部商务车上,押回宜城。

一路上,不准吃饭,不准说话,不准大小便,实在要大小便,就押下车,当着女的面解,人格受到极大的侮辱,稍有不从,就拳脚相加。

到了宜城,余善强被板桥店镇派出所的民警鲍旺来、廉策强行带到询问室,坐在老虎凳上接受审讯。一天一夜不给吃饭水喝,并欺骗诱供,把早已打印好的笔录强行要求签字。

经过两天两夜的折磨,419日,宜城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向余善强出具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余善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与此同时,毛序开、廖德伟、熊忠友、胡新珍也被行政拘留十天。

余善强、毛序开、胡新珍就行政拘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731日的庭审中,余善强作出了如下答辩:

一、原告上访是根据《信访条例》行使公民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必须查清事实,在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里的国家机关是指中国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是可以上访的,没有非正常上访之说。这里的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五项权利是公民的上访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规定,对于公民人生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特别指出,“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一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在此列。因此,宜城市公安局对原告拘留十天的行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二、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将告知事项的文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或在告知之后立即做出处罚,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这样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宜城市公安局在向原告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将原告送往拘留所,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三、管辖错误

被告处罚原告的理由是原告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应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四、严重侵犯人权

被告在强行将原告从北京截访回来的路上,不准原告说话,不准大小便,稍有不从就拳打脚踢。回来后,要原告坐在老虎凳上接受审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权。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约国,被告侵犯原告的人权,就是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是给国家抹黑。

综上所述,被告应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宜公(治)行罚决字(20249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