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5年1月17日,本网获悉:2025年1月15日上午10 点40分(比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晚了一小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宋会春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但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收到郑州中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后,仍然未出庭应诉,是藐视法庭的体现。宋会春请求法庭按省政府缺席审理。省政府代理人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省政府负责人因公不能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宋会春予以反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不是提交《情况说明》。况且,“因公”不能出庭的理由太笼统,具体来说,只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才可以不出庭。
审判长当庭宣布:关于省政府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问题,合议庭经研究后会作出处理,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宋会春指出,许昌市人社局未依法处理许昌金来实用技术学校逃避社保金征收的问题,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致使38名教员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其实质就是纵容该校违法。宋会春有权向河南省人社厅举报。豫人社厅置之不理。宋会春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宋会春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宋会春要求撤销河南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很清楚:
首先,河南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未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即未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依法应当撤销。
其次,郑州中院曾经作出(2017)豫01行初1039号判决书载明“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这足以说明,河南省政府再次犯同样的错误。
再次,河南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判断有误。省政府认为宋会春“就同一事项多次进行信访或投诉”的判断与事实不符。宋会春此前举报投诉许昌市金来职业培训学校未为任何员工办理社保,但这次是举报投诉许昌金来实用技术学校。故不存在“就同一事项多次进行信访或投诉”的事实。该复议决定书还坚称“举报投诉内容与申请人(宋会春)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情况说明》载明“宋会春曾确实在许昌金来实用技术学校工作过5-6年”。故宋会春要求人社部门责令许昌金来实用技术学校为宋会春等员工补办社保,与宋会春有利害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许昌金来实用技术学校勾结许昌人社局为该校教员办理多份内容虚假的《职业资格证》。这足以说明,许昌人社局与该校同流合污,不可能责令该校为员工补办社保,实质就是纵容该校逃避社保金征收。故宋会春向豫人社厅反映,合情合理合法。但豫人社厅对宋会春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故宋会春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河南省政府代理人对宋会春的起诉进行了答辩,但避而不谈豫人社厅对宋会春的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宋会春希望郑州中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河南省政府负责人未出庭的行为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