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星期日

维权网:中国政策法律法规解读(2026年2月)(第十八期)


编者按:近期密集出台的八项文件,构成一套以管控为核心、以维稳为导向的制度组合,表面覆盖网络治理、民生保障、市场监管、司法惩戒、人事纪律与党内教育,实则在人权保障上全面倒退,将公权力边界不断外推,个体权利持续压缩。

公安部《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以治罪为名扩张网络监控,实名制泛化、监测无边界,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被架空,极易沦为打击异见的工具。国务院《供水条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施意见》看似保障民生,实则强化垄断与行政定价,用户知情权、议价权、救济权形同虚设,公益属性让位于管控便利。三部门换届纪律通知、中办政绩观学习教育通知,以纪律整肃与思想教育强化权力自上而下的规训,选举监督、公众参与、多元表达空间被进一步收窄。

两高一部水运物流指导意见侧重从严打击,忽视程序正义与涉案人权利保障。《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仅作表面修补,隐私保护、救济渠道、反歧视均留漏洞,弱势者维权依旧无路。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以安全为名垄断数据跨境规则,个体信息自决权被让渡于行政许可,出境后隐私更无保障。

八项文件共同指向同一逻辑:权力优先于权利、管控优先于保障、形式法治优先于实质正义。民生立法不赋权、安全立法不控权、司法立法不保权、纪律立法不扩权,最终形成全方位、全链条的权力扩张格局,公民人格尊严、隐私、表达、救济等基本权利被系统性侵蚀,所谓进步皆为避重就轻的修辞包装。

目录

一、公安部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

四、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

五、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

六、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

七、《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八、《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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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部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131日,公安部发布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32日。征求意见稿称此举旨在以“打防结合、防范为先”为原则,明确公安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治理体系,重点强化网络基础资源全链条管控,严打电话卡、网络账号等实名制乱象,禁止非法制作使用网络犯罪相关设备,对相关风险设备实施备案管理。同时按分级分类原则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细化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商的差异化防治义务,还明确跨境网络犯罪的追责与协作规则,构建全链条权益保护机制,从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筑牢数字安全防线。(详情请见:

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10386242/content.html

评析:公安部发布上述征求意见稿过后,引发法学界与公众对立法权限、程序合规、人权保障的三重强烈质疑。结合专家意见、人权法理与《立法法》规则,该草案在主体合法性、权利平衡性、程序正当性上存在系统性缺陷,本质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越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过度挤压,违背现代法治的分权原则与人权底线。

立法权越位:公安部主导法律起草,程序合法性存根本缺陷

1. 权限边界:法律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安部无立法权

依据《立法法》,国家立法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其有权制定、修改法律;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公安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仅能制定部门规章,且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增加义务的规范,更无权主导法律层级的立法。

此次公安部直接起草并发布法律层级的征求意见稿,突破法定权限——即便仅为草案,也违背“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立项、起草,行政部门仅可受委托参与”的程序规则,属于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程序越位。

2. 事项属性:网络犯罪防治属法律专属事项,不得由部门主导

《立法法》明确:犯罪与刑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专属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更非部门规章可规制。

该草案直接涉及通信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隐私权等宪法基本权利,以及刑事追责、行政强制等核心权力,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公安部仅能提供执法建议,而非作为草案起草与发布主体。此举本质是行政权侵入立法权领域,破坏“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法治根基。

3. 专家共识:部门立法易致权力扩张、权利压缩

楼伯坤、刘晓原等法学专家一致指出:由公安部主导起草与自身监管职权相关的法律,极易陷入“部门立法”弊端——过度扩大行政监管权限、压缩公民权利空间,难以平衡公共治理与人权保障,违背立法中立性与科学性

专家呼吁:草案主导权应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其统筹立项、起草与审议,引入多方主体论证,避免部门利益主导立法。

人权维度:重防控、轻权利,多项条款突破宪法与国际人权底线

1. 言论自由:模糊规制引发“寒蝉效应”,挤压合法表达空间

草案将“发布违背公序良俗信息获流量收益”纳入禁止范围,但“公序良俗”无明确界定,执法裁量空间极大,易扩张解释为对社会批评、网络创作、舆论监督的打压,形成言论自由的“寒蝉效应”,与宪法第三十五条言论自由权直接抵触

专家刘晓原明确批评:此类模糊条款为权力滥用预留空间,将正常表达纳入违法范畴,严重侵犯公民表达权。

2. 通信自由与隐私:普遍性监控,突破“法定程序”底线

草案要求网络服务商向公权力提供技术接口、解密支持、数据调取,将宪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通信检查权”变相外包给企业,形成无差别、普遍性监控,缺乏司法审查与透明度

同时,物联网卡使用限制、异常账号直接暂停服务等规定,未区分合法使用与违法犯罪,一刀切干预公民正常通信,侵犯宪法第四十条通信自由与秘密权。

3. 财产权与创新自由:过度规制,扼杀技术创新与市场活力

草案禁止“未经授权开发平台辅助软件”,变相以公权力保护大型平台商业模式,扼杀中小开发者创新,侵犯财产权与科研自由 。“无正当理由大量持有非本人账号”的模糊规定,易对家庭共用账号、企业运营账号等合法行为处罚,突破权利行使合理边界,损害市场主体经营自由。

4. 程序正义:权力无约束、救济无渠道,违背人权保障核心

草案赋予主管部门服务阻断、账号冻结、域名封禁、高额罚款、拘留等广泛权力,但未设置书面决定、理由说明、法定期限、司法审查等基本程序,也未建立有效的行政复核、司法申诉渠道。

网络保护令等准制裁措施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缺乏司法监督,易导致权力滥用,违背“程序正义是人权保障底线”的法治原则。

5. 比例原则缺失:防控过度,突破“最小侵害”人权准则

草案未将“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纳入总则,也未明确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部分防控措施超出打击网络犯罪的“必要限度”,将民事违约、正常生活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此举违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权利限制必须法定、必要、最小侵害”的基本准则,导致网络治理中人权保障缺位。

综合评析:程序失范+权利失衡,背离现代法治与人权保障

1. 程序层面:立法权越位,破坏法治分权根基

公安部主导法律起草,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僭越,模糊了立法与行政的权限边界,易导致“部门利益法律化”,损害立法的中立性、科学性与权威性。即便草案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期由部门主导起草的程序瑕疵,也会影响立法内容的平衡性与合法性。

2. 权利层面:重秩序、轻权利,侵犯多项宪法基本权利

草案以“网络犯罪防治”为名,行过度扩张公权力、压缩公民权利之实,在言论、通信、隐私、财产、创新等领域突破宪法与国际人权底线,形成“防控至上、权利靠边”的失衡格局,违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3. 治理层面:治标不治本,反而损害网络生态与社会信任

过度的权力规制与模糊的法律条款,不仅难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反而会抑制网络创新、损害市场活力、引发公众对法治的不信任,最终削弱网络治理的社会基础,背离“打防结合、源头治理”的立法初衷。

改进建议:回归法治正轨,平衡防控与权利

1. 程序纠偏:立即将草案主导权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其重新立项、组织起草,引入法学专家、公众代表、企业主体多方论证,确保立法程序合法、中立。

2. 权利补强:在总则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对模糊条款(如“公序良俗”)作出明确界定;增设司法审查、权利救济、程序约束机制,限制行政裁量权。

3. 边界厘清:区分网络犯罪与合法行为、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平台责任与公民权利,避免过度规制与一刀切,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的动态平衡。

综上,《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核心问题,并非打击网络犯罪的目标不当,而是立法程序失范、权力边界模糊、人权保障缺位。唯有回归“立法权归位、权利保障优先、程序正当严谨”的法治轨道,才能制定出既有效防控网络犯罪、又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的良法,实现网络空间的良法善治。

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2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希望为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划定路线图与时间表。意见提出,2030年基本建成、203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推动电力资源全国优化配置。文件聚焦破除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推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绿电、容量、零售市场协同运行,探索统一报价、联合交易,健全容量补偿与电价机制。同时强化独立监管,规范输配电价,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兼顾电力安全保供与绿色转型。官方媒体称此举将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与能源高质量发展。(详情请见: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2/content_7057745.htm

评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上述意见,意在打破地方壁垒、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从长远看,对保障电力供应、推动绿色转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从人权角度观察,这份文件既有保障民生与发展权的正面价值,也存在明显短板与风险隐患。

首先,统一电力市场在人权保障上具有一定积极作用。推动全国统一调度、统一交易,有利于平抑区域电价差异,减少无序竞争与地方保护,让企业和居民用电更稳定、更有保障,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生活安定权。同时,文件强调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初衷也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让用电成本更透明、更合理,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有正面导向。

其次,在市场化推进过程中,也潜藏着不容忽视的人权风险。电力全面走向市场化后,电价波动加大,如果对低收入群体、困难家庭的兜底保障不够完善,很可能出现基本用电成本上升,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此外,统一电力市场高度依赖用电数据采集与分析,若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机制不健全,用户的用电习惯、生活轨迹等信息极易被滥用,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构成潜在威胁。更关键的是,整个文件聚焦交易体系、价格机制、市场监管,却对电力消费中最基础、最敏感的计量公平问题几乎没有涉及,留下重大制度空白。

再者,当前智能电表强制使用的模式,严重违背公平交易的基本法理,也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精神背道而驰。过去,用户可以自行选购合格电表,由电力部门核验安装,计量器具的选择权在用户手中,电力部门只负责核验与计费,相当于“运动员与裁判员分开”。而现在,智能电表一律由电力部门统一提供、统一安装、统一检定,用户没有任何选择权,等于电力部门既卖电、又管表、还负责算账,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种模式从制度设计上就缺乏公信力,也不符合《计量法》强调的独立、公正、中立原则。

更值得警惕的是,社会上大量用户反映,更换智能电表后用电量明显上升,不少人质疑电表是定向定制、调校偏快。电力部门本身就是垄断经营、依靠电量计费盈利,在缺乏第三方独立监督的情况下,这种自我检定、自我解释的模式,很难让公众信服电表计量准确。一旦计量存在偏差,用户就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缴电费,本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隐性侵害,也是垄断行业利用技术与规则优势获取不当利益。而这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重要文件,偏偏回避了这一最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能不说是重大疏漏。

总体来看,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是能源改革的重要一步,方向值得肯定,但不能只重市场效率、轻民生公平,只重顶层设计、轻基层权益。电力是基本公共产品,计量公平是电力交易的第一道底线,底线守不住,再完善的市场体系也难以真正取信于民。

因此,在推进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步补上制度短板:一是强化民生兜底,确保电价改革不加重弱势群体负担;二是严格保护用户数据隐私,防止信息滥用;三是彻底改革智能电表管理制度,恢复用户对合格计量器具的选择权,建立完全独立于电力部门的第三方检定、仲裁机制,真正实现“裁判员与运动员分离”。只有把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群众监督贯穿到电力市场每一个环节,这场改革才能称得上真正的成功,才能让老百姓用上“放心电、明白电、公平电”。

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

212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委联合印发《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对新一轮省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作出全面部署。通知明确“十严禁”纪律红线,严禁结党营私、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规干预、带病提拔、弄虚作假等行为。通知要求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压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和组织部门直接责任,对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快查严处、通报曝光,坚决防止“带病提名”,以铁的纪律维护换届工作严肃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障换届平稳有序、公平公正开展。(详情请见:

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602/t20260212_475361_m.html

评析:众所周知,中国是一党专制政权,虽然表面上存在诸多民主党派,有新闻媒体,有各种监督机构,但是,在各级选举方面,几乎都是内定,谁当选谁不当选几乎没有任何悬念,所谓的选举只是一种形式,缺乏真正的民主灵魂。

三部门联合印发上述通知,显然是因为各地换届选举风气不正,事实上,一直以来,这种风气都无法改变。因为没有真正的民意票决,所以,希望当选者不会以出政绩、赢民心为资本,而是在选举前加大活动力度,希望通过行贿、攀亲、扯友等方式来压住竞争对手,从而被内定为当选人。

再好的纪律,最终也要靠有效的监督体系来落地。从权利保障和治理规律来看,要从根本上净化换届风气,不能只依靠内部约束和事后查处,更需要全过程、全方位、阳光下的监督。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选人用人才能真正经得起检验。

实践表明,权力运行越是公开透明,权力监督越是广泛有效,潜规则就越没有空间,内定操作、带病提拔、弄虚作假等问题就越难以滋生。只有把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罢免真正置于严格的制度约束、充分的群众参与、常态化的舆论监督之下,让选人用人全过程可监督、可质疑、可纠正,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不正之风,让换届真正体现公道正派,让权力真正为民所用。

严肃换届纪律,最终指向的是更规范的权力运行、更可靠的制度保障、更充分的权利实现。唯有制度更完善、监督更有力、参与更广泛,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才能真正持久巩固。

四、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

21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1号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该条例自202661日起施行。条例共850条,统筹城乡供水,强化公益属性,着力保障供水安全、提升服务质量。条例明确供水实行规划引领、多源保障,严格饮用水卫生标准,规范供水设施建设与管护,健全应急供水机制。同时强化供水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停水通知、水质公开、投诉处理等服务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此次立法将城市与农村规模化供水一体规范,推动供水服务均等化,为保障民生用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详情请见: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2/content_7058035.htm

评析:上述条例,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审视,既有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健康权的积极意义,也暴露出公共服务领域长期存在的制度短板与权利失衡问题。首先,水是生命之本,直接关系公民最基础的生存权与健康权,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水质安全、供水稳定、设施管护与应急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供水服务的法治空白,对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具有正面作用,也体现了城乡供水均等化的公平价值取向。但从权利保障的实质来看,条例更多侧重于规范管理、强化责任,却未能真正触及供水行业垄断经营、用户权利弱势的核心矛盾。

长期以来,供水领域政企不分、垄断运行的格局并未改变,用户在水价制定、计量校验、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等关键环节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缺乏真正的选择权、话语权与制衡权。条例虽然强化了企业责任与监管要求,却没有建立独立于供水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也未能从制度上保障公众对成本核算、水质数据、定价流程的全面知情权与监督权。这意味着,用户的合法权益依然依赖于管理部门的自觉与企业的自律,而非依靠权利对等、公开透明的制度约束。

从人权保障的本质要求来看,真正的民生保障,绝不是单向的管理与规范,而是让公民拥有对公共服务的监督权、参与权与救济权。条例看似完善了服务标准,却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垄断带来的信息不透明、权责不对等,也未能赋予用户足够有力的维权渠道与制衡手段。因此,《供水条例》虽有进步意义,但距离让群众真正享有安全、公平、透明、有尊严的供水权利,仍存在明显差距。唯有真正放开监督、引入公众参与、强化独立监管、保障群众实质监督权,才能让供水服务回归公益本质,让基本人权得到更坚实、更可靠的保障。

五、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

2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63号)。《意见》聚焦水运物流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侵财突出问题,明确盗窃、侵占、职务侵占等行为定罪量刑标准,统一司法尺度,强化办案协同与涉案财物处置,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组织者、惯犯及团伙犯罪。同时强调规范证据适用,加强行业源头治理与惩防结合,旨在维护水域安全、水运市场秩序与经营主体财产权益,保障内河水运安全畅通,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详情请见: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9161.html

评析:从人权保障与法治底线的角度审视,两高一部此次联合出台的水运物流领域惩治侵财犯罪指导意见,看似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财产权益的必要举措,实则在强化公权力扩张、压缩权利空间、加剧阶层对立等方面,暴露出值得高度警惕的深层问题。这份文件以“从严打击”为鲜明导向,将水运物流链条上的大量普通从业者直接置于刑事威慑之下,看似维护公平,实则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强化了权力的强势地位与个体的弱势处境,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司法谦抑的现代法治精神存在明显背离。

水运物流行业的从业者,大多是船员、司机、装卸工、仓管、临时务工人员等底层劳动者,他们工作流动性强、收入不稳定、法律知识匮乏,在面对执法机关与企业管理方时,本就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这份指导意见在罪名适用、行为认定、涉案处置上不断收紧口径,看似精准打击“犯罪”,却极易在实践中被扩大化、机械化执行,把轻微违规、职务过失、行业陋习乃至正常劳务行为,轻易推向刑事追责。在“从严从重”的政策导向下,基层执法与司法机关更容易倾向于入罪、重罚,而忽视对主观故意、情节轻重、作用大小、是否获利等关键要素的实质审查,使得大量普通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面临被不当剥夺的风险,这本质上是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漠视与挤压。

另外,这份意见在强化打击力度的同时,并未同步构建起足以制衡公权力的权利保障体系。它强调快速处置、涉案财物查扣、证据固定,却对嫌疑人的辩护权、知情权、申诉权、财物返还救济机制等缺乏刚性、可操作的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先控人、再扣货、后定案”的操作逻辑极易盛行,当事人尚未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其生产工具、生活资料、运输车辆、个人财产就可能被长期查封扣押,直接摧毁其生计来源,连带影响家庭生存、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基本人权。这种重打击、轻权利、重效率、轻公正的倾向,本质上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扩大化追责之实,把社会治理的成本与代价,过多转嫁给了最无力反抗的底层群体。

从更深层次看,这份指导意见回避了水运物流领域乱象背后真正的制度根源。行业内侵财类纠纷多发,往往与管理不规范、薪酬机制不合理、层层转包、监管缺位、企业内部管理粗暴等问题直接相关。不去完善劳动保障、不去理顺权责关系、不去强化行业监管与民事救济,而是一味依赖刑事手段高压震慑,本质上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治理路径依赖。它不解决矛盾的源头,只压制矛盾的表象;不修复权利失衡的结构,只强化对个体的惩戒威慑。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净化行业生态,反而会进一步激化劳资矛盾、加剧群体对立,让普通从业者在恐惧中谋生,在威慑下隐忍,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人权底色。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保护弱者、约束强者。而这份指导意见所呈现的,却是公权力进一步向基层民生领域延伸,刑事手段进一步介入本可通过行政、民事途径解决的纠纷,个体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更加脆弱无助。它看似维护了秩序,却牺牲了权利的平衡;看似打击了犯罪,却扩大了打击的边界;看似强化了治理,却弱化了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尊重。从人权保障的根本标准来评判,这份文件不仅未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反而在制度层面加剧了权利不对等,其背后的价值取向与实践风险,值得全社会高度警惕与深刻反思。

六、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

2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经党中央同意,面向全党开展专题学习教育。通知明确以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2026年春节后启动、7月底基本结束。通知要求深入学习相关重要论述,聚焦政绩观偏差问题查摆整改,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形象工程、急功近利等乱象,引导干部求真务实、为民造福,推动发展成果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通知强调开门教育、接受群众监督,力戒形式主义,以严实作风确保学习教育取得实效,为高质量发展营造务实担当的干事氛围。(详情请见:

https://www.mca.gov.cn/n152/n162/c1662004999980009297/content.html

评析: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旨在纠治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等突出问题,引导党员干部务实担当、为民履职,对提升治理效能、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治理层面看,明确政绩导向有利于规范干部履职行为,遏制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等乱象,推动发展回归民生本位与长远实效。

但从法治原则与权利保障视角分析,该教育活动仍存在标准界定、评价机制、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完善空间。政绩的评判具有显著的历史性、阶段性与实践性,同一举措在不同发展阶段可能形成截然不同的评价结论,若缺乏清晰、法定、稳定的评判标尺,仅依靠柔性导向与内部界定,易引发执行偏差与标准泛化问题。

党员干部首先是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知情权、申辩权、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全面从严治党与从严管理干部,必须坚守权利保障底线,不能以教育约束为名弱化或剥夺干部正当权益。严管与厚爱、约束与救济应当并行,若评价标准模糊、问责程序不严、权利救济不足,既可能压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可能出现选择性评判、过度追责等现象。

科学的政绩观教育,应当坚持法治引领,明确评判边界、规范评价程序、健全权利保障机制,在强化责任担当的同时,充分尊重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实现从严管理与权利保障相统一、目标导向与实践规律相协调,真正营造依规履职、敢于担当、权责清晰的良好政治生态。

七、《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25日,《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聚焦人权保障与民生兜底,在总则中明确要求依法保护公民隐私与个人信息,严格限定申请救助所需信息为必要相关内容,增设违规泄露信息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特殊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完善服务类救助,规范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衔接。草案于20256月完成一审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二审进一步织密民生保障网,彰显法治温度与权利保护。(详情请见: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09312/content.html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9c46fcc5019c990a490440d9

评析:这部拖宕已久的法律,终于试图将行政法规级别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升格为基本法律。然而,纵观二审稿文本,所谓的“人权保障进步”,更多是技术层面的修修补补,在核心权利救济与公权力约束上,依旧回避了深水区,留下了令人遗憾的制度真空。

相较于2014年出台的暂行办法,此次二审稿在形式上确有突破。它首次将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性植入总则,试图限制基层在审核过程中无边界的信息收集权,并增设了违规泄露信息的法律责任。这被视为对公民人格尊严与隐私权的正面回应。同时,将“特殊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完善服务类救助,似乎拓宽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障半径。

但这些看似美好的条款,在犀利的现实审视下,难掩其避重就轻的本质。首先是权利救济的“空心化”。草案通篇未提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可诉性,也未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意味着,当基层部门“该救不救”或“违规拒绝”时,弱势群众依然面临“告不倒、进不去”的困境,有权利无救济,人权保障沦为一纸空文。

其次是信息监管的“模糊地带”。二审稿要求审核结果“依法公开”,却未划定清晰的隐私豁免边界。这极易导致家庭财产、健康状况等敏感信息在基层治理中被过度公示,引发社会歧视,实质上侵犯了受助者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造成“救助不成反受辱”的二次伤害。

再者是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草案赋予了地方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救助标准的制定权与动态调整权。在缺乏中央刚性约束与透明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这极易异化为权力寻租的工具。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群体,可能因关系远近或地域差异而被排除在外,导致实质平等权大打折扣,甚至加剧社会不公。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法二审稿充其量只是一次修修补补的技术改良,而非脱胎换骨的人权革命。它未能解决长期困扰救助工作的权力滥用与维权难问题,反而在某些方面留下了更大的操作空间。若想真正实现“托底民生、保障人权”的目标,立法者必须直面这些硬伤,在可诉性、信息保护与权力监督上动真格、下狠手,否则,这部法律终将沦为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

八、《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施行

202510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个人信息出境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该办法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制度,明确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开展合格评定,为个人信息跨境提供合规路径。办法限定适用范围,面向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对出境信息规模、敏感信息比例设量化门槛,禁止拆分规避监管。要求处理者履行告知同意、保护影响评估等前置义务,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机构需报送信息并接受监管。该办法与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共同构成数据出境合规体系,强化跨境场景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兼顾安全与流动效率。(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0/content_7045952.htm

评析:该办法以“保护个人信息”为名,实则构建起一套行政管控主导、个体权利失语的跨境数据治理体系,对隐私权、信息自决权等人权构成系统性侵蚀。

从人权视角审视,办法看似填补合规路径,本质是权力优先于权利。其一,个体同意被架空。办法虽要求“单独同意”,但未赋予个人拒绝权、撤回权与救济权,企业与认证机构主导流程,个体沦为数据出境的被动客体,信息自决权形同虚设。其二,认证机制不透明。认证机构资质、标准、流程均由监管方把控,缺乏独立第三方监督与公众参与,认证结论沦为监管意志的背书,隐私保护沦为形式。其三,境外执法风险被忽视。办法未对境外接收方所在国数据调取、跨境执法等风险设置刚性约束,个人信息出境后易被强制披露,隐私权与人格尊严面临二次侵害。

更可怕的是,办法以安全为名扩张管制边界。通过量化门槛与拆分禁止规则,将大量常规跨境业务纳入认证,抬高合规成本;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监管可随时撤销,企业被迫主动迎合监管,形成“合规绑架”。同时,办法未明确个人维权渠道、举证责任与赔偿机制,有保护无救济,权利条款沦为空文。

综上,该办法并非人权保障的进步,而是行政管控的强化。它将个人信息异化为监管与合规工具,牺牲个体隐私与信息自由,本质是权力本位对权利本位的碾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