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1日,公安部发布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3月2日。征求意见稿称此举旨在以“打防结合、防范为先”为原则,明确公安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治理体系,重点强化网络基础资源全链条管控,严打电话卡、网络账号等实名制乱象,禁止非法制作使用网络犯罪相关设备,对相关风险设备实施备案管理。同时按分级分类原则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细化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商的差异化防治义务,还明确跨境网络犯罪的追责与协作规则,构建全链条权益保护机制,从源头整治网络犯罪生态,筑牢数字安全防线。(详情请见:
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10386242/content.html)
评析:公安部发布上述征求意见稿过后,引发法学界与公众对立法权限、程序合规、人权保障的三重强烈质疑。结合专家意见、人权法理与《立法法》规则,该草案在主体合法性、权利平衡性、程序正当性上存在系统性缺陷,本质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越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过度挤压,违背现代法治的分权原则与人权底线。
立法权越位:公安部主导法律起草,程序合法性存根本缺陷
1. 权限边界:法律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安部无立法权
依据《立法法》,国家立法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其有权制定、修改法律;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公安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仅能制定部门规章,且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增加义务的规范,更无权主导法律层级的立法。
此次公安部直接起草并发布法律层级的征求意见稿,突破法定权限——即便仅为草案,也违背“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立项、起草,行政部门仅可受委托参与”的程序规则,属于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程序越位。
2. 事项属性:网络犯罪防治属法律专属事项,不得由部门主导
《立法法》明确:犯罪与刑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专属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更非部门规章可规制。
该草案直接涉及通信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隐私权等宪法基本权利,以及刑事追责、行政强制等核心权力,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公安部仅能提供执法建议,而非作为草案起草与发布主体。此举本质是行政权侵入立法权领域,破坏“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法治根基。
3. 专家共识:部门立法易致权力扩张、权利压缩
楼伯坤、刘晓原等法学专家一致指出:由公安部主导起草与自身监管职权相关的法律,极易陷入“部门立法”弊端——过度扩大行政监管权限、压缩公民权利空间,难以平衡公共治理与人权保障,违背立法中立性与科学性 。
专家呼吁:草案主导权应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其统筹立项、起草与审议,引入多方主体论证,避免部门利益主导立法。
人权维度:重防控、轻权利,多项条款突破宪法与国际人权底线
1. 言论自由:模糊规制引发“寒蝉效应”,挤压合法表达空间
草案将“发布违背公序良俗信息获流量收益”纳入禁止范围,但“公序良俗”无明确界定,执法裁量空间极大,易扩张解释为对社会批评、网络创作、舆论监督的打压,形成言论自由的“寒蝉效应”,与宪法第三十五条言论自由权直接抵触 。
专家刘晓原明确批评:此类模糊条款为权力滥用预留空间,将正常表达纳入违法范畴,严重侵犯公民表达权。
2. 通信自由与隐私:普遍性监控,突破“法定程序”底线
草案要求网络服务商向公权力提供技术接口、解密支持、数据调取,将宪法规定的“法定程序通信检查权”变相外包给企业,形成无差别、普遍性监控,缺乏司法审查与透明度 。
同时,物联网卡使用限制、异常账号直接暂停服务等规定,未区分合法使用与违法犯罪,一刀切干预公民正常通信,侵犯宪法第四十条通信自由与秘密权。
3. 财产权与创新自由:过度规制,扼杀技术创新与市场活力
草案禁止“未经授权开发平台辅助软件”,变相以公权力保护大型平台商业模式,扼杀中小开发者创新,侵犯财产权与科研自由 。“无正当理由大量持有非本人账号”的模糊规定,易对家庭共用账号、企业运营账号等合法行为处罚,突破权利行使合理边界,损害市场主体经营自由。
4. 程序正义:权力无约束、救济无渠道,违背人权保障核心
草案赋予主管部门服务阻断、账号冻结、域名封禁、高额罚款、拘留等广泛权力,但未设置书面决定、理由说明、法定期限、司法审查等基本程序,也未建立有效的行政复核、司法申诉渠道。
网络保护令等准制裁措施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缺乏司法监督,易导致权力滥用,违背“程序正义是人权保障底线”的法治原则。
5. 比例原则缺失:防控过度,突破“最小侵害”人权准则
草案未将“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纳入总则,也未明确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部分防控措施超出打击网络犯罪的“必要限度”,将民事违约、正常生活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此举违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权利限制必须法定、必要、最小侵害”的基本准则,导致网络治理中人权保障缺位。
综合评析:程序失范+权利失衡,背离现代法治与人权保障
1. 程序层面:立法权越位,破坏法治分权根基
公安部主导法律起草,是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僭越,模糊了立法与行政的权限边界,易导致“部门利益法律化”,损害立法的中立性、科学性与权威性。即便草案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期由部门主导起草的程序瑕疵,也会影响立法内容的平衡性与合法性。
2. 权利层面:重秩序、轻权利,侵犯多项宪法基本权利
草案以“网络犯罪防治”为名,行过度扩张公权力、压缩公民权利之实,在言论、通信、隐私、财产、创新等领域突破宪法与国际人权底线,形成“防控至上、权利靠边”的失衡格局,违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3. 治理层面:治标不治本,反而损害网络生态与社会信任
过度的权力规制与模糊的法律条款,不仅难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反而会抑制网络创新、损害市场活力、引发公众对法治的不信任,最终削弱网络治理的社会基础,背离“打防结合、源头治理”的立法初衷。
改进建议:回归法治正轨,平衡防控与权利
1. 程序纠偏:立即将草案主导权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其重新立项、组织起草,引入法学专家、公众代表、企业主体多方论证,确保立法程序合法、中立。
2. 权利补强:在总则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对模糊条款(如“公序良俗”)作出明确界定;增设司法审查、权利救济、程序约束机制,限制行政裁量权。
3. 边界厘清:区分网络犯罪与合法行为、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平台责任与公民权利,避免过度规制与一刀切,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的动态平衡。
综上,《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核心问题,并非打击网络犯罪的目标不当,而是立法程序失范、权力边界模糊、人权保障缺位。唯有回归“立法权归位、权利保障优先、程序正当严谨”的法治轨道,才能制定出既有效防控网络犯罪、又充分保障公民人权的良法,实现网络空间的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