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自治区政法委:
抵押贷款无罪是常识,多吉扎西的控股公司用1609余万元财产抵押贷款150万部分逾期,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的姐姐道吉吉因该案精神失常离家出走多年,去年习近平主席参加西藏60年大庆日,姐姐贡保吉跳楼抗议司法不公、多年拒绝会见弟弟。如此悲剧,如此中国罕见的司法冤假错案,在国内、国际引起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西藏形象,而且损害民族团结、国家利益。
一、多吉扎西案是文本证据直接证明无罪,是常识、逻辑性错误,是审判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本案抵押贷款并不存在: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没有虚假、欺骗的手段;3、抵押物没有依法处理造成贷款银行的任何经济损失。仅仅因为143万余元贷款逾期,未及时办理续贷手续而已,就违法异地以刑事干涉合法民事行为,以贷款诈骗罪判决无期徒刑。起诉书、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清楚表明:本案不具备贷款诈骗罪三大犯罪构成要件的任何要件,多吉扎西是文本级的无罪,任何具备基本法律常识的人均可清楚判断该判决是常识、逻辑性错误,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错误。
二、本案以系列直接充分的无罪证据与三项违法行政判决作为定罪证据,违反证据裁判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拉萨公安局刑事非法干涉日喀则市的合法民事行为,立案、起诉、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根本错误、违法,并以日喀则中院判决违反《土地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琴桑园公司涉案的土地证,作为贷款诈骗案定罪关键证据,后被依法抗诉、撤销、重新审判,但是,至今没有依法审判。
仅从起诉、一审、二审裁定及相关行政、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相应证据充分证明该本案的根本错误、矛盾,而且是多重否定:
1. 2008年1月17日,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日中行初字第01号】,违反《土地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琴桑园公司涉案的土地证,法院违法否定土地局依法派发的土地证。该判决作为贷款诈骗案定罪关键证据。
2. 2009年6月3日,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起诉【拉检刑二诉[2009]06号】,指控“被告人多吉扎西,指使他人采取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手段,欺骗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成立“日喀则市琴桑园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引进资金项目,利用非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设置抵押,骗取银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即否定公司依法注册,又否定公司土地证的依法变更取得的客观法律事实。
3. 2010年5月17日,拉萨中院一审判决:“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多吉扎西从辛宪军处骗取土地使用权后又骗取工商注册登记成立公司的指控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否定起诉书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判决无罪。却没有事实、法律根据认为涉案土地是“湿地”、“政府禁止流转”“虚构了该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的事实”“被告人多吉扎西以非法占有银行贷款资金为目的,将该无法流转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在获取贷款资金后用于偿还其所有的日喀则神湖酒店债务。被告人多吉扎西将所获贷款挪作他用,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37.97亩土地使用权评估1609万余元抵押贷款150万元、逾期143万余元。二审后,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该地至今属于日喀则市琴桑园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并荒芜在日喀则市区。
本案一审判决书上列示证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协议》、依法注册成立日喀则市琴桑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土地证、抵押的“该宗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609.7305万元的事实。”《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他项权证证实”公司抵押借款150万,“用于归还该酒店银行贷款的事实。”等系列证据证明抵押贷款是真实、合法、有效民事行为。这系列直接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抵押贷款真实合法的无罪证据当有罪证据,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是“湿地”“禁止流转”且非多吉扎西行为的错误理由,违背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法定界限,判决贷款诈骗罪,违反证据裁判、罪刑法定原则。
4.2010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0)藏法刑二终字第10号】:“多吉扎西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大量充足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严重不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上诉人无罪。”并否定了一审的定罪理由,以虚假的“使用虚假产权证抵押”的理由驳回上诉。
5. 2010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抗诉【藏检行抗字[2010]01号】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08)日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程序违法,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引用法条错误。”刑事定罪证据、证明体现彻底坍塌。
6. 2010年10月18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藏法行抗字第1号】:一、本案指令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刑事定罪不能成立。
7.西藏自治区检察院以“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既判力为由”撤回抗诉决定(藏检行撤抗字[2011]01号),即为了维护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但是,西藏高院并没有撤回行政案重新审判的裁定。
8.西藏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定(2010)日中行再初字第01号裁定“一、准许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二、终结再审程序,恢复原判决执行”。该裁定却否决西藏高院的裁定,严重违反审级制度和司法隶属原则,是明显的违法、越权、无效,并损害土地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公信力,损害国家法治统一。
9.2010年12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农行日喀则支行(简称农行日喀则支行)诉琴桑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日中民二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认可了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及土地权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这与刑事判决认定的“虚假抵押、诈骗”在事实、法理上存在根本性冲突。
三、本案是铁证如山的冤假错案、具有7种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8种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一审、二审、多批申诉律师、琴桑园公司的失误,包括不限于行政案件、民事案没有上诉、日喀则中院的行政裁定没有上诉,没有提出刑事案管辖违法、案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抵押贷款等问题,导致多吉扎西冤屈至今。
多吉扎西亲属委托新的律师团队,研究系列法律突破,申诉书具有新的事实、证据、法律根据,证明该案管辖、侦查、起诉、审判等15项程序违法、认定案件10个基本事实严重错误、定罪理由虚假、七大层面三十一个理由共同证明多吉扎西无罪、50个新证据裁定推翻这个冤假错案。
这是个铁证如山的冤假错案:
冤:多吉扎西作为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民营企业家,爱国、爱党、支持民族团结、慈善公益、“红色典型”,公开支持政府、其神湖集团支持政府“3.14”事件后最大额捐却被诬告陷害、致命刑讯逼供二罪不成,又明显错误将其公司控股的琴桑园公司真实、合法、有效、足额抵押贷款合法民事行为认定为贷款诈骗犯罪。
假:起诉理由是虚假,一审定罪理由是虚假,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理由也是虚假的。
错:审判程序15个错误;认定事实10个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四、本案被广泛批评存在民族歧视、不平等、缺乏基本人道的问题
同年基本相关合议庭人员,西藏高院二审贺兴友贷款诈骗5300万案无期徒刑改15年,早出狱享受诈骗成果。本案常识无罪却判无期。二审后贷款本息全归还,入狱18年,现在还是无期徒刑。民族平等、种族歧视、司法腐败被广受质疑。违法拘捕刑讯逼供,多吉扎西在狱中还三次被多名服刑人员殴打。姐姐道吉吉因本案刺激精神失常,出走多年。姐姐贡保吉鸣冤被打,在习近平主席去年到西藏参加60周年大庆期间跳楼抗议司法不公、多年拒绝会见,以死抗争,人间悲剧。
五、中国宪法、法律、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产权、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规定在西藏都没有效力?
国家宪法、法律、中央政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案在西藏事实上都是没效的,让多吉扎西及其亲人痛苦不堪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先后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依法保障各类产权主体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防止其因申诉而被限制或者剥夺依法获得减刑的权利。”《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经济犯罪侦查权等公权力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大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严防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办。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办案制度,探索完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证据规则,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切实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企业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重点监督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重点监督涉企业家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家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防止其因申诉而被限制或者剥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依法保障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重点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久拖不结等五类控申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11条第6条“通过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这些都没有见在西藏贯彻落实。
我们有充分新的事实、证据、理由、根据的正式依法申诉、检察监督申请。从2025年7月开始的举报、申诉,到去年底正式申诉、检察监督,至今超三、九个月,也没有依法回复。妻子、儿子会见丈夫、父亲与哥哥、姐姐会见弟弟的基本人权也被剥夺,至今不知生死。
为此,我们请求贵院及时依法选择履行其法定(包括程序性)的义务:
1. 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实质审查本案申诉与检察监督申请;
2. 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进行检察监督;
3. 贵院抗诉日喀则中行政判决维护法治,纠正撤回抗诉的明显错误。日喀则中院裁定同意贵院撤回抗诉、裁定中止重新审判裁定违反审级与司法隶属原则,贵院也应当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4.请求贵院将本案作为重大冤错案件线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协调相关机关依法给予多吉扎西减刑或假释。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关于无期徒刑减刑、假释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规定。鉴于多吉扎西于2008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17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到今年5月16日止,冤屈的多吉扎西实际服刑18年了,从基本人道讲,也应当裁定无期徒刑减刑到十八年或者假释,让回归家庭、社会脱离苦海。同时,也让西藏司法机关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更多时间、从容依法处理该案,对当事人、对法律、对历史、对西藏人民负责;
6. 请求贵院依法监督西藏自治区监狱保障多吉扎西亲属会见权、申诉权及基本人道待遇;
7. 如贵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层报或建议抗诉条件,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我们相信中国是有法律的,中国社会应当由基本公正。
此致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阶梯律师事务所唐涌泉律师
联系电话:17877009528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马田街道禾湾社区松白路4545号A栋901室 邮编:518106。
申诉人:道吉吉、贡保吉、多吉次旦
申诉代理人:陈冰、唐涌泉、毛卫东
202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