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史秀菊,女,63岁
身份证号:610102196301122040
住址: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西铁小区六号楼
联系电话:15289381281
被控告单位及人员
1.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
被控告人:纪委王书记,警号:019530
2.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
被控告人:吴松让(教导员,警号:018598)、赵忍(原民警,警号:021058)
3. 陕西省公安厅
被控告人:王毅然,警号:000153,涉嫌程序违法、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
控告诉求
1. 依法追究大明宫派出所、未央公安分局、陕西省公安厅涉案人员办案程序违法、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对应的党纪、政务及法律责任;
2. 撤销陕西省公安厅违法出具的《终结告知书》,责令重新依法全面核查本案;
3. 指定异地办案单位受理、审查本人提交的血液、尿液毒物检测报告等全部关键证据,重启案件调查程序;
4. 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全体办案人员对本案依法回避。
事实与理由
本人遭西安中诺口腔医院医生马璐恶意投毒,经医学检查确诊重金属中毒,并引发胃糜烂、肾小管损伤、肾炎综合征。多年来本人持续报案、提交全套医学检测材料维权。本案从基层派出所到省公安厅形成完整违法办案链条,各级工作人员层层违规,办案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党的六项纪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大明宫派出所:案件源头不作为,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1.
2020年9月8日接警后民警赵忍拒不依法处置
本人报案反映被投毒受害,赵忍未出警、未制作询问笔录、未出具《受案回执》,无任何法定办案文书,案件无正规登记,属于违规“黑案”。
违反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纪情形:违反群众纪律,推诿受害群众报案诉求;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作为,漠视法定办案流程。
2. 超两年拖延出具不予立案文书,剥夺本人及时救济权利
2020年9月报案,直至2022年11月14日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远超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最长30日法定时限。长期拖延导致本人无法及时申请立案监督,合法维权渠道被人为阻断。
违反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纪情形: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超期办案。
3.
2024年12月30日无正当理由拒收毒物检测新证据
本人提交血液、尿液重金属化验报告等中毒关键证据,派出所拒不接收、不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刻意封堵案件复查途径,滥用职权阻碍群众举证维权。
违反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纪情形:违反群众纪律,刻意堵塞群众救济渠道。
二、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内部执法监督失效,工作人员违规预判案件、干预审查
1. 对大明宫派出所系列违法办案行为监督缺位
分局明知基层派出所存在接警不作为、超期办案、拒收证据等多项违规事实,未开展核查纠错,未作出实质性处理答复,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完全失效。
违纪情形:违反工作纪律,监督履职不力、失职失察。
2. 分局纪委王书记发表违法预判言论,违背法治原则
2025年9月29日,纪委王书记在未完整审阅毒物检测新证据的前提下,明确告知本人:“你的案子我全程参与,即便有新证据也不给你立案”,预先否定证据效力,违背《刑事诉讼法》立案审查规则,严重损害公安执法公信力。
违反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纪情形: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案件审查;违反群众纪律,言语伤害信访群众,破坏党群干群关系。
三、陕西省公安厅王毅然(警号000153):信访复核程序严重违法,徇私枉法、包庇下级、剥夺群众救济权
1. 《终结告知书》严重超期送达,造成本人丧失法定救济途径
省公安厅2023年10月30日作出信访《终结告知书》,承办人王毅然未按规定及时送达文书,无故拖延11个月,直至2024年9月5日本人反复追问后才拿到文书。
延迟送达直接导致本人错过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彻底丧失法定救济渠道,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规定》文书送达相关条款。
违纪情形: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漠视群众人身受害权益,履职严重不负责任。
2. 包庇下级公安违法办案,未实质复核全案,徇私压案
本人向省公安厅完整提交派出所、未央分局全套违法证据及重金属中毒医学报告,王毅然未逐一核查基层全链条违法事实,未对毒物检测证据开展实质审查,刻意掩盖下级办案人员违规行为,草率出具终结文书压案不纠,存在明显徇私偏袒、办关系案情形。
违纪定性: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徇私枉法、压案不查。
总结
从大明宫派出所初始接警不作为,到未央分局监督失效、违规干预案件审查,再到陕西省公安厅王毅然违法送达文书、徇私枉法终结信访,三级公安工作人员形成完整违法办案链条,全部行为同时违反党的六项纪律与刑事诉讼、公安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彻底剥夺本人依法维权的权利。本人因重金属中毒造成的人身损害至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责,已形成不可逆权利损害。
现正式向贵单位提交本控告材料,恳请全面核查所有涉案人员违纪违法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公安执法相关规定从严追责;撤销违规出具的《终结告知书》,指定异地单位受理全部中毒检测证据,重启案件调查,纠正全部程序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与公民人身合法权益。
此致
中央政法委
控告人:史秀菊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