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星期二

李翘楚:我和许志永的结婚申请程序走到了哪里:行政复议的现场阅卷和听取意见

我和许志永的结婚申请程序走到了哪里:行政复议的现场阅卷和听取意见

2026年6月2日,我针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对我们结婚申请的不作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到6月10日,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届满。7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这一天,我向复议办公室一次提交了五份程序性文件。

7月6日,去济南阅卷

7月6日一早,我和张磊律师从北京出发,前往位于济南的山东省政府复议办公室,基于法律规定的转送副本和被申请人答复的期限,要求阅卷和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前一天晚上,我焦虑得睡不着觉,心里预想着各种会出现的状况。即使法律上已经“视同受理”(而去年11月的通信权行政复议,三天就给了受理告知书和案号),我还是担心——没有告知书、没有案号,他们会不会装作我根本不存在。因为我太熟悉那种“被当成不存在”的处理方式了。为了一件本该依法顺理成章的结婚申请奔走一年多,却还在反复证明“我确实来过、我确实申请过、我确实存在”,真的是无奈到想笑。

各省监狱系统这几年,一直把服刑人员婚姻登记作为“亲情帮教”的政策成绩来宣传,我们的申请却被长期搁置、沉默拖延。放在这些报道旁边,显得很刺眼。于是,临行前一天,基于这一年真实的经历,我感触良多,画了几张手绘,为自己和志永打气。

上午9点56分,我们到了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政府的行政复议业务现场接待点设在这里,归司法厅管辖。门卫让我们先给办案部门打电话,得有工作人员出来接,我们才能进大厅。律师打过去,对方说没有“李翘楚案件”,让我们打立案部门的电话问。我一看那个立案部门的号码,正是我6月11日打过的。我拨过去,把复议案件的经过又说了一遍,也提到6月11日打过一次——那次接电话的人问了我的EMS单号,说第二天回复,可等了一天没回,我才寄的查询函,查询函也没回音。我说,今天我们是依照规定,在被申请人答复期限届满后,到现场来要求阅卷、并申请当面听取意见。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她不知道6月11日是谁接的电话,让我们稍等,她跟领导汇报一下。五分钟后她回电话,让我们在大门口等,会有人来接。

这一等就是十五分钟。天太热,我身体有点撑不住,焦虑症也开始犯了,就蹲在了地上。门卫走过来跟我说:“你往边上挪一挪,门口来回过车,看不到你蹲这儿,会碰着你。”我心里想,我是来行使权利的,不是来耍赖碰瓷的,就往旁边挪了挪。

又蹲了五分钟,大概10点25分,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出来接我和律师进大厅。他穿一件绿白浅褐条纹的polo衫,没有佩戴工作证件。接待室里还坐着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穿白衣、戴口罩,也没有佩戴工作证件。两个人都没有主动介绍自己的身份,先核对了我和律师的证件。

“你们知道我们是复议办的工作人员,就可以了”

坐下后,我又把提交复议申请、提交过哪些文件,简单讲了一遍。那位男性工作人员说:“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0条,5个工作日后,你要是没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就视同受理。你这个案子也确实在审理当中,我就是承办人。你寄来的文件我们都收到了,我也都看了。”

律师问两位怎么称呼。男性工作人员说:“我们就是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律师又问:“那姓什么能说一下吗?部门里工作人员很多,我们案子后续问进度,该联系谁呢?”对方说:“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后也不署具体承办人的名字,和法院判决书不一样。所以你们知道我们是复议办的工作人员,这就可以了。”

这一点我事后特意查过。《行政复议法》第45条要求出示工作证件的,是调查取证的场合;接待、阅卷、听取意见,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亮证或报名字。但它有一个很实际的后果:我失去了一个明确的联络对象。如果我这次离开,往后还是只能像从前那样打电话问进度——如同6月11日,接的人很客气,承诺也很明确,但事后不回复同样是事实。

跑到现场,才第一次拿到案号

我说明今天来,是为了阅卷和申请当面听取意见。承办人让我填一张阅卷信息表,上面要填案号、阅卷人姓名、阅卷时间,还告诉我,阅卷之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就被申请人的答复提交意见书。我说,我没收到受理通知,不知道案号。旁边的女性工作人员告诉了我案号:(2026)1364。我这才知道自己的案号。行政复议法把“便民、为民”写在原则里,本案6月10日就已视为受理,我打过电话、又寄了《查询函》,可一直没有回音——直到7月6日和律师顶着大太阳跑到济南现场,才第一次得知。案号是我往下每一步都要用到的最基本的信息,却要在近一个月后自己跑一趟才拿得到。

填完表,承办人拿出一份材料说:“其余的都是你提交的东西,这些是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我问:“这个可以复制吗?”

他说:“你可以拍照。复议法规定的是可以复制,但我们这儿没有复印设备,你直接用手机拍吧。”

我一页一页拍了下来。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一共19页,其中13页是我自己提交给监狱管理局的文件,被当作证据材料附在里面。真正属于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的,是一页纸、两段话。

接着,承办人说,我提交的那几份程序性申请他都收到了,也跟我说明:追加第三人、听证、咨询意见,这些都要经他们依法审核、结合案情之后才能决定。

当面听取意见

然后他说,按规定可以当面听取意见,问我是否还有材料里没写到、需要现场补充的。

我说,那我先把已经提出的申请和证据重申一下。我讲到听证申请,提到被申请人过程中的自相矛盾的具体事实。他打断了我,说:“这些你材料里都写了,我也都认真看过了。”还当场把我文件里的原话复述了一两句——他确实看过。我明白程序上的“听取意见”是听补充。可几个来回下来,我想当面强调的那些监狱管理局的事实行为,都被归进了“你材料里已经有了”。我口头讲了什么,现场也没让我核对记录。这些话会怎样被“依法记录在案”,我并不知道。

我被打断后,转到咨询意见的部分,说:我之所以走到行政复议这一步,就是因为结婚申请卡在了部门之间的推诿里——监狱、监狱管理局把我往民政部门推,可民政部门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必须本人到场才能登记,而服刑人员又出不来。绕来绕去,这个最基本的结婚权利就一直没法实现。它牵涉监狱法、婚姻登记条例好几部规定怎么衔接,所以我才申请咨询意见。

接下来律师讲了两点。

第一点,关于区别对待。我们已经提交了山东省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大量案例——监狱系统这些年一直把协助服刑人员结婚当作亲情帮教的成绩来宣传,可具体到这件申请,一年多来无人处理、无人答复,声称不属于业务范畴。这既违背监狱系统一贯的行为模式,也违背人情常理,实质上剥夺了两人的结婚权利。对这一明显的区别对待,被申请人该怎么解释?例外对待的依据又是什么?

第二点,关于为什么申请听证。律师说,监狱管理局一再强调这不在职责范围;可我3月底去鲁南监狱问进度时,狱政科科长当面说的是——监狱去年就把申请上报了,一直没等到局里的回复,所以什么都做不了。而5月在监狱管理局现场,两位工作人员一边说去年收到了上报、已经“让北京相关部门”答复我,一边又说不属于职责范围。到了这次的书面答复里,对“到底有没有收到上报、之后怎么处理了”,却一个字都没提。这几方的说法互相对不上,光靠书面来回弄不清楚。只有通过听证,让鲁南监狱当面说明:申请到底有没有上报?如果上报了,管理局是怎么处理的?从这一连串反常的表现,加上申请一拖再拖这么久,是不是有理由怀疑——其实早已作出了一个“不允许”的处理,只是从来没有以书面形式告诉过当事人?这些,只有各方到庭、当面质证才弄得清。

承办人说,我和律师的意见,他都逐一记录了。

接着,承办人问了我两个问题。

“那到底是北京的哪个部门”

第一个,关于“北京相关部门”。他向我确认:“确实没有任何北京的相关部门跟你告知过吗?”

我说:“没有。而且他们(监狱管理局)从头到尾也没说清楚,到底是北京的哪个部门、按哪个程序告知。”

他问:“他们没明确说是哪个部门?”

我说:“对。当时他们问我,我说没收到告知,他们就说‘这个有歧义,我们记录一下’——意思是他们确实落实了,但我说没有。他们还强调会跟进。可到现在,这个跟进的结果也没回复过我。我回去查了法规,我的结婚申请程序还都在山东省内,怎么会、通过哪条法规程序涉及到北京,我没查到。我也在等他们把这个说清楚。”

“亲自到场”这一步,我一个人真完不成

第二个问题,是问我向民政部门电话咨询的情况。他问得很细——当时我打电话是怎么问的、哪个民政局、民政局有没有明确说服刑人员必须到场。我说,我当时打电话就是问一下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的基本流程,民政局怎么答复的,我在复议申请书里写得很清楚了。我也坦诚表示,那通电话我没有保存通话记录。

律师在旁边补充说,服刑人员登记要本人到场这一条,其实不用打电话问,婚姻登记条例里写得很清楚了。我也想起去年查过的婚姻登记条例和山东省的政策文件,就说,那我可以把民政部门的这些规定作为附件证据,一并提交给你们。

承办人又问:“婚姻登记条例又新修订了吧?”律师说:“修订之前和之后的条例,都规定了双方亲自到场。”

律师接着说:“至于怎么完成登记,提交的案例都列举得很清楚了,无非两条路:要么民政部门到监狱里办手续,那监狱得协调非服刑那一方到场;要么监狱协调服刑人员到民政部门去办。不管哪一条,都得监狱系统主动去协调、去做。这么多现成的案例都办成了,说明这事对他们来说办过很多回、也不难办——可偏偏就是办不成。”

承办人最后总结说:今天你和律师讲的,我都如实记录了;后续程序我们会依法进行;你提的那些程序申请,我们审核之后认为应当的,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告知;等收到处理决定,你们也有法定的救济渠道。

“你有抑郁症,要调整心态”

临了,他又特意叮嘱我一句,说进行程序要依法依规。我当场没有接话。心里想的是:依法依规这句话,好像不该只对我这个奔波了一年多、至今什么书面处理结果都没有的申请人一方说。

我们结束现场沟通大约11点。出门的路上,承办人还和我闲聊,问我现在有没有工作单位。我说没有,在家养病,身体不好,还有抑郁症。他说:“那你可得多注意。”我半开玩笑:“这事儿现在就是我最大的一个心结,要是能顺利办成,说不定我这病也能好得快点。”他说:“你看你有抑郁症,那你也得调整自己的心态。”我有点哭笑不得:“我还能怎么调整?我从头到尾唯一的要求,就是依法对待我们。这个要求,不高吧?”

“调整心态”这样的话,这几年我也在各种场合听过很多次,他们习惯把一个个违法的问题换成我个人的情绪问题,仿佛僵局的症结在我的感受而不是违法的行为。奔波一年多、要求始终停在“依法办理”底线的人,不需要被教育有怎样的“好心态”。

行政复议意见书:把当天的事,一条条固定下来

回到家,7月7日,我先把前一天现场查阅和陈述的经过整理成书面记录,又写了一份《行政复议意见书》。一是把当天的各项程序事项、双方的陈述,白纸黑字固定下来;二是对承办人当面问我的两件事,做了书面回应。关于“有没有北京相关部门告知过我”,我写明: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这一点需要查清,可以依法向被申请人核实——所谓“安排告知”,到底告知的是谁、用什么方式、有没有凭证。关于向民政部门电话咨询这件事,我说清楚了一点:服刑人员登记要本人到场,这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里明文写着的,不需要靠我那通电话来证明。为此我还补交了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的摘录,证明“亲自到场”这一步,我一个人、绕开监狱系统,是无论如何完不成的。

我还专门写了一段,说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到底该怎么定性。6月初我提交复议申请时,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第11条里“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这一项。7月初复议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我便一并援引了其中的第30条——它把“不予答复、不履行”和“明确拒绝”这两种情形,做了更清楚的区分。我要再次讲明:我这个案子,属于前一种,是“不予答复、不履行”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监狱管理局应当书面处理并答复我,这个义务不是因为我寄了询问函才有的,而是“服刑人员申请结婚”这件事本身就该有的处理和交代。而我这一年提交的申请、留下的邮寄记录、现场沟通记录,也已经尽到了一个申请人在“不作为”案件里该尽的举证。

针对被申请人答复的质证意见

7月8日,我开始写针对监狱管理局答复的质证意见。它的书面答复只有一页,分两段。第一段,把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归为“刑罚执行”事项,说他们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指导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第二段又说,5月15日我和张磊律师到现场,他们已经当面告知了结婚申请的相关情况,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和答复义务。

如何做到了“同时成立”

我盯着这两段看了很久。一边说“这事不归行政复议管”,一边又说“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这两句话,我怎么看都摆不到一起去。如果承认自己有答复义务、也答复了,那“有没有依法履行”本就是复议该审的;可如果真不属于复议范围,又何必、又怎么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呢?这些法律上的关窍,我拿不太准,反复问了律师,才敢落笔写进质证意见。

谁会把“刑罚执行”当帮教成绩夸

关于“刑罚执行”这个归类。本案要审的,是监狱管理局对鲁南监狱已经上报的结婚登记协助事项,拒绝处理、不予答复。可协助办结婚登记,是刑罚执行吗?5月15日那天,两位工作人员一再让我去找民政局——这等于承认,这件事要由监狱系统之外的民政部门来参与。既然是刑罚执行的事,又怎么会把我往民政局推?何况我提交的那些山东省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案例,每一个都是跨部门协作办成的,还被当作“亲情帮教业绩”“人性化执法”宣传——这些都是行政管理的说法,没有谁会把“刑罚执行”拿出来当帮教成绩夸。

把我们堵死在两头

而且,就我们这一个结婚申请,监狱系统前后给了两个互相排斥的拒绝理由:对结婚登记本身,监狱管理局说是“刑罚执行”、不可复议;可我3月底去鲁南监狱当面交材料时,狱政科科长又以“你是非服刑人员、监狱没权限审核”当场拒收,同样没有任何书面说明。这两个理由合在一起,效果只有一个——结婚登记这件必须我们两个人共同完成的事,在两头都被堵死,这个最基本的权利无处主张。

落款,比现场晚了40天

 “已经履行”这个说法。监狱管理局的现场答复和它提交的全部证据里,既没有一份处理文书,也没有任何“安排告知”的凭证。它提交的那份《现场答复有关情况》,落款是2026年6月25日——复议程序都启动了才补出来的,并不是5月15日当天的记录;全文只有寥寥数行,没写明所谓“答复”的任何具体内容,也没有双方签字。

同一份函,两个签收日期

还有一处对不上:答复书正文说4月27日收到我的询问函,后面的证据目录又写成4月25日收到,自己就先矛盾了。而实际的经过是——我最早寄的两份询问函都在4月18日就签收了;其中寄给办公室转局长的那份,一周后被以收件人拒收退回,我又重寄给局长本人;寄给狱政管理处的那份,通知退回的第二天,他们又急着把退件取回。一份自称与自己“业务范畴”无关的函,却被先签收、再退回、又取回,这样反复的处置,和“不归我管”的立场,实在难以自洽。

写在最后

7月9日,我寄出了这两份材料及附件。7月10日行政复议办公室确认签收。虽然我仍在抑郁和创伤状态里,但能够一边照顾自己一边有耐心的、极其认真的走着每一步程序,我很为自己骄傲。

也特别感恩我的代理律师们,上个月在监狱管理局现场沟通的时候我就感受到了,我在现场第一次敢放心说话了。这几年的经历,伤害的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东西——就是“我可以真实地说话,对方会如实听到,真相会保护我”这个信任。所以我害怕“说错话”、害怕“即使说了对的话也会被曲解”、害怕“越真诚越被坑”……但律师在场,我逐渐知道,有人可以当场为我做法律兜底,我说出口的话不会被换成另外的版本,我不会因为不知晓法条被困住,这也不再是被用来摧毁我的场景。我可以只做自己——我准备充足、真诚表达,我是一个在尽全力争取结婚权利的当事人。这些新的体验对我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