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7日星期一

西安锡安之光516教案高全福牧师案2026年8月10日庭前会议开完,检察官诬告诈骗罪建议重判12-13年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817日,本网获悉:西安锡安之光516教案高全福牧师案2026810日庭前会议开完,检察官诬告诈骗罪建议重判12-13年。

高全福牧师儿子高普今日通报如下:

西安锡安之光516教案 我父亲高全福牧师于20255月在西安被抓,随后我母亲20256月被株连抓捕,教会的多名牧者同工被抓捕。20261月,我父亲高全福,母亲庞羽,以及唐秉义牧师三人被以“诈骗罪”审查起诉。

目前案件已经移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雒一先,承办检察官张高超,起诉书中,检察院承办人张高超建议给我父亲判刑12-13年,十分恶毒。

而起诉书中,检方将我父亲定位“假牧师”;将教会的活动定为“诈骗”,并直接将教会自2008年至今近20年的奉献款,定为诈骗款,并以此为基础作为量刑标准来判我父亲,即使在其他受迫害的家庭教会教案中,也是前所未见、十分恶毒;证人证词更是捏造,很多基督徒都说自己没有受骗却仍然被作为“受害人”,出现在证人证词中;而对我父母亲的污名化,更是让人气愤。

在此,我们郑重声明:

1. 未登记 ≠ 假教会;未获行政认可 ≠ 假牧师

锡安之光教会有近40年历史,高全福牧师由教会共同体按立,是真牧师。未登记仅涉行政关系,不改变宗教实质。事实上我们从来不拒绝登记为民间机构,但中国政府登记的条件是必须加入三自,并接受政府凌驾于上帝之上——这违反政教分离原则,也违背我们作为基督徒的基本信仰。

2. 宗教奉献是信仰行为,不构成诈骗

奉献是基督教两千年传统,完全自愿。本案无欺骗行为、无错误认识、无非法占有目的、无因果关系。

3. 数额矛盾:2321万元的"数额黑洞"

总额2552,235名报案人仅涉231万——差额2321(91%)无对应被害人,仅凭银行流水不能推定诈骗。

4. "被害人"违法认定,取证严重违规

对明确表示"自愿奉献、没有被骗"的信徒仍强行列为"被害人",违反《刑诉法》第52,涉嫌"凑数造案"

5. 教会20年流水 ≠ 牧师个人所得 ≠ 个人量刑基础

我父亲高牧师仅领固定讲道薪酬,一生生活节俭清贫;教会财务由专门团队管理,重大决策由教会祷告,长老会,执事会作出。将教会40年运营流水捆绑为牧师个人诈骗数额,以此建议判处年近70岁老人12-13年——此种做法在其他教案中前所未见。

6. 我的母亲庞羽同样年近70,是被株连入狱,她在教会从未领过薪酬,长期义务为教会做饭,关心教会老老小小兄弟姐妹,仅仅因为她是牧师的妻子,便被株连入狱。

我的父亲高全福牧师、母亲庞羽、一生勤俭节约,清白单纯,以身作则教导我。几十年来和教会兄弟姐妹情同家人,污蔑他们诈骗挥霍不仅没有根据, 更是荒谬。但是现在年近70的他们以及我父亲的同工唐秉义牧师(家有妻子和年幼女儿),他们只是因为基督信仰被任意羁押已经12月,天理人道何在?我在此要求中国政府立刻无罪释放他们!以下中共官员对该案负有直接的责任:

陕西省省委书记赵一德

陕西省政法委书记 刘强

陕西省公安厅厅长 于平

陕西省司法厅厅长 杨政国

西安市市委书记蒿慧杰

西安市政法委书记马鲜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韩德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社武

西安碑林区法院法官雒一先

陕西省检察院党委书记检察长王旭光

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洁

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张高超

目前,西安锡安之光516教案已经举世瞩目,国内外都在高度关注,发案以来受到国际多方政府和多家机构的无条件大力支持。西安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世界文明古都之一,这样的无法案例完全不符!我在此要求陕西省省委书记赵一德、陕西省政法委书记刘强、西安市市委书记蒿慧杰、西安市政法委书记马鲜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韩德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社武、西安碑林区法院法官雒一先,悬崖勒马,立刻停止对我父母亲以及唐秉义牧师的宗教迫害!立刻无罪释放高全福牧师、庞羽、唐秉义牧师!

以下是西安锡安之光起诉书以及量刑建议书的全部内容:

碑林检刑诉〔2025Z12

被告人高全福,男,19572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前系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民族乐团三级乐队演奏员,家住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xxxxxx。因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55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23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全福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高全福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擅自设立”锡安之光”非法宗教团体,并虚构该宗教团体系合法宗教团体的事实,先后在本市碑林区南二环华融国际大厦八层会议室、本市碑林区火炬路331号楼301室等处设立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在被告人高全福的策划组织下,帅正(已死亡)、唐秉义(另案处理)、庞羽(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加入该非法教会,并假冒”牧师”“长老”等宗教教职人员身份,隐瞒非法宗教团体性质,使被害人赵倩等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骗取被害人”奉献金”,并将所得诈骗赃款用于个人私分挥霍、购置房产等。2016917日,被告人高全福等人在本市碑林区火炬路331号楼301室组织”锡安之光”非法宗教团体聚会,被相关部门查处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锡安之光”非法宗教团体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而被取缔后,被告人高全福等人仍继续假冒“牧师”“长老”等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持续实施上述诈骗行为。

2008年至案发,被告人高全福伙同帅正、唐秉义、庞羽等人先后累计诈骗”奉献金”人民币25526250.95元,其中含赵倩等235名已报案被害人”奉献金”人民币231517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抓获经过;

3. 被告人户籍信息、干部履历表;

4. 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取缔决定书;

5.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现金账目,司法鉴定意见书;

6. 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

7. 房产认购协议;

8. 证人证言;

9. 被害人陈述;

10. 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全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高超

检察官助理 丁玲

检察官助理 王梦伟

20251231

附件:1. 被告人高全福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2. 案卷四十七册、光盘十三张;3.《量刑建议书》五份;4. 证据材料一份,审计报告一册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碑林检量建〔2025Z12

本院以碑林检刑诉〔2025Z12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全福涉嫌诈骗罪一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高全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 坦白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全福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高超

检察官助理 丁玲

检察官助理 王梦伟

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