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星期一

220余名村民行政诉讼案开庭半年无果


(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20111129日下午,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要求原、被告到法庭进行询问一份由被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2011145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145号告知书),涉嫌包庇四川省国土厅,违法法律规定审理行政案件。

这份 145号告知书”是青羊法院骗取两百多名原告其中一名原告谢惠容签收,而王紫平等220多位村民,在2011年没有授权委托过谢周、吴忠正、郑贵林、郭成蓉、谢惠容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申请何来告知?

据了解:这起行政诉讼案是由谢桂荣、王紫平等两百多名农民,于去年向四川省国土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涉及他们村的征地批文”而引发的,当时四川省国土厅没有依法答复这些村民。

2010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不服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于是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行初字第15号】,经201155庭审质证,谢惠容,王紫平等原告及委托律师闰拥军对被告省国土厅在举证期限内提拱的证据已质证完毕,并不存在有其他证据未质证。

在庭审中被告并未出具这份“145号告知书”,在被告的证据清单中也没有这一份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青羊区法院在开庭已经半年后(早已超过法定的最长审理期限),才要求原被告来询问这份由国土资源厅在201110月才做出的这个“145号告知书”,显然是为了包庇四川省国土厅的行政不作为。
     
这只是一起普通的行政官司,即使国土厅败诉,也不过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开早就应当公开的征地批文信息”而已,而法院和国土厅不惜伪造证据,却不愿认错,村民们认为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本无法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