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日星期五

成都失地农民向国务院递交申诉申请


(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近日,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村民,依法向国务院递交申诉申请,要求国务院依法撤销四川省下发的征地批文,这标志着:成都市失地农民,在维权路上越来越懂法,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

据了解,成都市及其周边县市,今年以来大量的失地农民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不完全统计:仅仅征地拆迁类行政申诉,成都市今年就有上百起,加上因上访被打压,被拘留,被非法拘禁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投诉控告超过三百起,由此,成都市农民依法维权意识在加强,越来越多的上访人,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部分村民联名给国务院上书的“申诉与申请”全文。

向国务院的申诉与申请 
    
强烈要求国务院责令督促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成都市人民政《(2009)28号征收土地公告》,依法宣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7)62号批文征收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集体所有土地失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被征地农村公民合法权益的申诉与申请:
   
根据国务院《国土资函(2007)375号》文的批准,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实作出《关于成都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川府土[2007)62号》,同意将成都市金牛区,成华区4个乡(街道办)9个村,33个组和4个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集体建设用地合计2596577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成都市中心城区2005年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该征收土地批复2007716由四川省政府签发于成都市政府,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07817就已经向成都市国土局成华分局下达了征地实施任务书,该征地实施任务书足以证明成都市政府早在2007817就已经收到了四川省政府征地批复川府土[2007]62号文了。
   
然而成都市政府于20091124才在“川府土(2007)62号”文所涉及的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三村18个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地用地行为。成都市政府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上述三村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特向国务院上书,提出控告与诉求,请求国务院责令督促四川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成都政府20091124发布的《(2009)28号征收土地公告》,依法宣布川府土(200762号所涉征收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集体所有土地失效,维护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切实纠正成都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村公民权利。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20091124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违法,实施征收申诉人所在农村公民集体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四川省政府川府土(2007)62号》文所涉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三村18个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程序违法。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实的征收土地批复20077月就签发到成都市,收到该土地征收批复后,成都政府就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规定,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川府土(2007)62号文所涉及的全体被征土地的农村村组张贴公布《征收土地公告》。但是,成都政府于20091124才向川府土(2007)62号文所涉及申诉人在内的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三村公布《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因此成都市政府征收上述三村18组农村公民集体所有土地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就说明成都市政府征收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三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②《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成都市人民政府使用已超过两年有效期,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征收土地批复,实施征收土地,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川府土(2007)62))2007716就签发给成都市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就应当在收到批复的法定时间内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发布,致《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成都市人民政府应责成都市国土局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后的45日内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具体征地用地。但是成都市人民政府20091124才在申诉人所在,《川府土(2007)62号》所涉及的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具体征地用地。而此时四川省人民政府核实的征收土地批复《川府土(200762号》早已超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文有效期只有两年的规定。此时成都市人民政府使用已经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征收土地批文,来征收所涉及申诉人在内的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三村18组农村公民集体所有土地,其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第十九条:“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③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文有效期只有两年。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文自动失效。”④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份土地的农用地转失效。”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包括申诉人在内的,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762号》所涉及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三村18组农村公民集体所有土地,至今都没有经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其名义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成都市政府在没有补偿安置方案的前置条件下,实施征地用地,其行为违法。
  
  1、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都市人民政府没有进行征收土地公
告,致使征收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三村18组农村公民集体所有土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无法律效力。成都市政府仍然违法强行实施征用土地,其行为由如强盗掠夺更是违法。并且到如今成都市人民政府未曾向包括申诉人在内的上述“三村18组”农村公民发布过以其名义于比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成都市政府在没有补偿安置方案的前置条件下,实施征地用地其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行终字第(2011)103号行政裁定书第13页第8行起:“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公布的安置方案裁明了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本方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由于该方案尚未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上诉人就该方案提起诉讼,原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代替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所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只是成都市政府的一个内设职能部门,因而成都市政府办公厅不能等同于成都市政府。法律并未授权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有权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因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行终字第l号、4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其实质是在为成都市政府开脱罪责)以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各义批准补偿安置协议只是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故成都市政府办公厅的批复对申诉人等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因此也证明至今成都市人民政府没有扎匕准过征收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三村18组的补偿安置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行终宇第1号:“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成蓉、谢惠容所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成办函(2011)51号批复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作出的答复,属于行政内部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在超过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其征地程序已经违法,并且在征收包括申诉人在内的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农村公民集体所有土地所依据的征收土地批复四川省政府川府土(2007)26号在20091124已经超过有效期两年规定,已自动失效,没有法律效力,成都市政府又未以自己名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征地用地,其具体行政行为相当违法了。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责令督促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成都市人民政府20091124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并之布四川省人民政府土(2007)62号所涉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还公民一个公道。
   
此致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关家堰村、崔家店村、农村公民:名单附后
    申请人代表:谢惠容,男,194722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9组。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代表:蔡素蓉,女,1968126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关家堰村7组,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代表:王紫平,女,19636月土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崔家店村5组,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代表:黄俊,女,1977126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崔家店村2组。

申请人名单:
谢惠容、谢惠凤、谢惠勤、谢惠伦、谢会忠、谢直华、邹锐兰、候锡望、段玉梅、周辉芝、赖相蓉、赖相玲、李静、田航、刘莉、刘敏、苏文熙、苏文选、严觉香、邹莉、龚露、张云秀、邹莹、李玉秀、冯志良、王芬、谢惠强、谢惠龙、宋朝玉、范桂珍、范文波、范文刚、范文贵、范文俊、李强、罗德群、张嘉威、张秀珍、卿燕、黄德芳、黄远云、谢惠本、何群、曾素芳、郑素清、朱明辉、朱明玉、严明钢、李艳红、董维芳、邹健、吴绍成、邓美英、张家超、周元良、何秀群、唐方富、卢太富、谢惠祥、曾天才、邓秀兰、廖方元、白桂芳、白书全、张莉、叶荣生、余虎珍、刘能平、刘能清、刘蓉、刘玉群、刘小红、蔡素蓉、罗志、严锦芳、陈云香、林丽君、钟仕华、严学斌、魏富兰、兰继珍、陈萍、王水召、严福珍、严修春、严勇英、杨建文、杨建英、严福群、朱秀蓉、曾建平、曾华巧、郑光兴、林英友、卢爱国、郑光全、卢定云、严兴蒙、周海、郑春香、郑光清、李文萍、郑平、董维顺、李传玲、黄泽玉、卢道忠、郑光友、谢秋华、欧信忠、张建新、黄泽均、张建华、黄丽、郑春燕、黄俊、张惠娟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谢惠凤、刘玉群、严福贞、张惠娟等人因要求国务院责令督促四川省政府依法撤销《成都市政府(200928号征收土地公告》向国务院申诉与申请,共同推选谢惠容、蔡素蓉、王紫平、黄俊、为申请人代表人,特此委托。

委托人:谢惠容、谢惠凤、谢惠勤、谢惠伦、谢会忠、谢直华、邹锐兰、候锡望、段玉梅、周辉芝、赖相蓉、赖相玲、李静、田航、刘莉、刘敏、苏文熙、苏文选、严觉香、邹莉、龚露、张云秀、邹莹、李玉秀、冯志良、王芬、谢惠强、谢惠龙、宋朝玉、范桂珍、范文波、范文刚、范文贵、范文俊、李强、罗德群、张嘉威、张秀珍、卿燕、黄德芳、黄远云、谢惠本、何群、曾素芳、郑素清、朱明辉、朱明玉、严明钢、李艳红、董维芳、邹健、吴绍成、邓美英、张家超、周元良、何秀群、唐方富、卢太富、谢惠祥、曾天才、邓秀兰、廖方元、白桂芳、白书全、张莉、叶荣生、余虎珍、刘能平、刘能清、刘蓉、刘玉群、刘小红、蔡素蓉、罗志、严锦芳、陈云香、林丽君、钟仕华、严学斌、魏富兰、兰继珍、陈萍、王水召、严福珍、严修春、严勇英、杨建文、杨建英、严福群、朱秀蓉、曾建平、曾华巧、郑光兴、林英友、卢爱国、郑光全、卢定云、严兴蒙、周海、郑春香、郑光清、李文萍、郑平、董维顺、李传玲、黄泽玉、卢道忠、郑光友、谢秋华、欧信忠、张建新、黄泽均、张建华、黄丽、郑春燕、黄俊、张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