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日星期一

合肥“空中楼阁”案法院审理不公(图)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20111212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就张×起诉马恒山、马林、林继超三人,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三项诉讼请求做出终审判决:(2011)合民一终字第02229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并于15日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就此由“空中楼阁”开宾馆的租赁官司到物权的“楼梯”官司,以张剑为原告,马氏家族数人(马恒山、马林、林继超)为被告的诉讼告一段落,此案就要如“空中楼阁”案件一样,马家人将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司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解决纠纷,可如今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并未能解决纠纷,双方矛盾激化的可能性极大。

对该案的审理情况本网曾以合肥中级法院将“谈话”变“开庭”为题予以报道。此后因担忧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公正的终审判决,马氏家族于125日上午到合肥中级人民法院就张×诉马林、马恒山的法院判决进行了抗议活动。按照法院的判决,马恒山购买的楼梯(应是公摊)就得同时算做张剑所有房屋的公摊,这使马家人无法接受,因为他们从戴雁手中购买张×房屋南边的和平苑小区4号商网楼二层三间房屋时,马恒山所购房屋的房产证的面积就包括了楼梯面积,该楼梯实际上是马家人购买的三间房屋的公摊,即原应是三间房屋的公摊的楼梯又由马恒山出资购买了;如今自己出资购买的公摊楼梯又让法院判决给紧邻的和平苑3号商网楼作为公摊,这无论如何也不能使马家人感觉到公正,他们质疑法院为什么不针对张×矢口否认在一些书面协议上的签名做笔迹鉴定?质疑法院不针对张×提供的房产证图纸与签署租赁合同时的图纸不同做调查取证?尤其是在127日下午张×在法院第十谈话室当着法官和马家人面承认房产证附图是其自行到房产局档案室复印粘贴的。更令马家人气愤的是:1026的变谈话为开庭及开庭仅审判长张尚平一人审理,合议庭的另两位法官则自始至终未见出庭,这令人质疑法院判决的合法性。
 
本案中,马恒山购买了三间房屋的公摊——楼梯,如今又让法院判为公摊,而且是得供原本不是一栋楼的3号商网楼做公摊,这无法让马家人接受,马家人即将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甚至有人称不惜流血也要抗争到底。司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解决纠纷,而要解决纠纷就必须做到公正,就如常说的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且不提本案审理中的违法之处,就是在判决书的判决理由中的本院认为部分,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理论作为维持一审的判决理由,但并未提及本案的特殊之处,即张×的房屋的房产证标明是“和平苑3号商网二层”,而马恒山房屋的房产证标明是“和平苑小区4号商网楼二层南起第三间”,即和平苑3号商网楼与4号商网楼是一栋楼还是两栋楼?如果是一栋楼才有可能适用本案判决书所提司法解释中的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理论作为维持一审的判决理由,否则就是张冠李戴,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