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成都市民康朝阳因遗产纠纷问题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却拿不到执行款,法院的不作为及不负责任的说法,令当事人对法律的严肃性及公正性产生质疑。
据成都市民康朝阳投诉:他因与其两个弟妹就父母遗留的房产问题发生纠纷,于2009年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起诉,作为原告他预付了全额的诉讼费用,锦江区法院于2010年一月十一日作出判决【(2010)锦江民初字第96号】,姊妹三人均分房产,诉讼费弟妹两人各支付2000元余下由康朝阳个人承担。
判决生效后,弟妹拒绝支付诉讼费用,于是康朝阳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月2日立案执行,可至今未拿到执行款。
两年中,康朝阳多次致电锦江区法院执行庭承办法官黄七(028-84550352),黄法官说:他们已经委托青岛法院代为执行(因另一被告在青岛),并且执行款已经收到,还让锦江区法院先给青岛法院寄去了收款收条,但就是拒绝把款打到法院账户,因此,锦江法院无法将执行的预付诉讼费支付给他。
康朝阳说:我当初是预付的诉讼费用,收款方是锦江法院,锦江法院判决后,我多交的诉讼费就应当退还,法院不仅没有依法退还却要我去申请执行,而执行庭又以别的法院不给他们打款为由,拒绝支付执行款,实在是于理于法不容。
一件简单的民事诉讼案,因法院的行政不作为和推卸责任,给受害人造成经济及精神损失。为此,康朝阳多次向上级法院和省市相关部门反映均得不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