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日星期日

黑龙江亚布力林场大面积种植罂粟举报人遭6年冤狱



(维权网信息员方芳报道)今天(4月1日),本网信息员获悉:黑龙江亚布力林业局中和经营所职工汪宝锋因举报亚布力林场大面积种植毒品(罂粟)和林业局其他违法行为,遭到打击报复,被以莫须有的“非法开垦国有林地”为名判处5年6个月徒刑。

据了解:2005年5月,汪宝锋发现亚布力林场场长刘文贵的内弟赵某私种毒品(罂粟)4亩半,于是他向亚布力林业派出所举报,并带领派出所干警抓住了一个正在割大烟人。

汪宝锋的举报没能让犯罪分子落网,自己却被以莫须有的“非法开垦国有林地”为名判处5年6个月徒刑。

近日,遭受冤狱刑满释放的汪宝锋正在北京向有关部门陈述自己的冤情,希望中央有关部门能重视他的遭遇,惩罚种植毒品和迫害他的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

汪宝锋给中央有关部门的上访信:

上 访 信

上访人:汪宝峰,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住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中和经营所家属区。

被上访单位:黑龙江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上访请求:

根据事实,依法撤销[2007]亚林刑初字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访人无罪,并给予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上访人原是亚布力林业局中和经营所林政工作人员,1999年因揭发中和镇上的黑恶势力刘其林违法种植毒品大烟2.5亩,举报林业局土地办主任陆保华,亚布力场长李中江贪污土地税收款90万元,举报李、陆二人放火毁林开荒,造成国有资产全部流失等,被他们诬陷,以上访人毁林为由,(上访人作为林政工作人员以树枝在山上搭一临时窝棚护林)于1994年6月判1年二个月刑,被开除公职。

2005年5月末,上访人举报场长刘文贵的内弟赵某私种毒品大烟4亩半,举报到林业派出所,派出所干警抓住了一个正在割大烟人员。刘文贵等人报复上访人,以非法开垦国有林地为名,于2006年7月对上访人刑拘。于2007年4月11日做出(2007)亚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与事实不符,其根据是:

一、 判决书认定上访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判决认定“被告人为种植农作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亚布力林业局中和经营所施业区25林班3小班和8小班内开垦国有林地289.5亩(已扣除其判刑前所开的土地)。上访人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在庭审当中,上访人及辩护人均提出在公诉人指控的289.5亩土地当中有上访人检拾他人的摞荒地,并且提供了以前耕种此地人杨俊华的证言一份。另外,289.5亩土地当中还包括48.4亩中和经营所土地帐上已经登记的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土地。审理案件就要查清案件事实,尤其是刑事案件,涉及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于公诉人指控的289.5亩土地当中到底包括多少摞荒地和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土地?这是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情节。然而本案中,公诉人未提出相关证据,导致本案公诉人指控的土地数量不清,即本案事实不清。另外,对于辨护人在庭审中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意见和辩论中所发表的意见,尤其是对于不合法的鉴定书等的质证意见,在判决书中均未体现,隐去了对公诉人所举证据不利的一面。

还有一个关键的事实尚待查清,上访人在庭审中强调于1999年因工作而受重伤(有延寿法院的判决书),上访人要求工伤待遇,当是中和经营所和林业局说没钱,让上访人开垦耕种公诉人指控的这片地。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都是在上访人工伤后到任的领导,对当时的情况不了解,当时的领导也未交待,但这不是上访人的责任,在十余年后又来追究上访人没有手续的责任,实令上访人不能信服。如果不是如此,怎能让我耕种这么多年?

二、 判决认定上訪人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证据不足

在本案当中,上访人的供述、闫百江的证言和勘查笔录、鉴定书是庭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但是这些证据当中,上访人本身头部受过重伤,办案人员对上访人刑询逼供,使供述自相矛盾,不足以采信,汪宝金的证言也是前后矛盾;闫百江是个智力不健全的人,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当庭推翻了他的证言;其他证人只是推测是上访人伐的树;书证材料,辩护人在庭审中都做了大量的质证意见和辩认意见,关于勘查笔录中记载“西面的坡(羊圈所在坡地)地,伐根断面有的是白茬,有的是灰色,这样的伐根应是2006年或2005年形成的”,这与上访人供述都是2006年9月20日伐的相矛盾。笔录中没有体现了哪棵树是新伐的,哪些树是以前伐的,因为公诉人强调勘查的伐根都是新的,这与勘查笔录不一致,无法判断新伐根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鉴定书,更是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隐去了对公诉证据不利的方面。对于树木伐根断面没有做出鉴定,上访人的供述是否正确无法认证。更关键的是卷宗当中没有上访人和闫百江提到的所谓油锯手的证据材料,无法印证二人所诉内容的真假。在所有的证据当中,没有一位证人亲眼看到羊圈内的水曲柳、黄波罗、椴树伐根是上访人采伐留下的也没有人亲眼看到羊圈内的所有62根伐根是上访人采伐留下的,他们都是在主观猜测,认为上访人羊圈内的树就是上访人采伐的。该案定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综上,上访人认为判决当中认定的289.5亩地中,包括上访人已经登记的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土地48.4亩和场领导让捡拾的大量摞荒熟地,摞荒地的具体亩数尚未查清,因此,无法确认上访人非法开垦占用的具体数量,事实不清。

判决认定上访人犯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由于证据间相互矛盾,主要证据不合法,缺少重要证人材料,致使上访人使用何种工具,非法采伐了多少棵树,是什么树种等问题没有查清就妄下判决。

因此,判决认定事实确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上级领导派人查清此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定上访人无罪,撤销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07)12号亚林初字刑事判决书,并给予上访人国家赔偿,以弘扬正气,保护举报违法者的权益,并依法惩办诬陷者。

上访人:汪宝峰
2012年3月26日
汪宝锋:QQ:648678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