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6日星期四

成都农民对土地管理法提出自己建议


(维权网信息员苏审、蒋理报道)本网信息员接到成都农民送来的关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意见,并说已经设法投送全国人大法制委,显示了现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护地公民意识。下面是成都农民的具体建议:

成都农民关于《土地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原《土地管理法》由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悖,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抵触,因此,本应当尽早及时修订,故对《土地管理法修订意见稿》提如下建议:

一、《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1、《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必须而且应当充分体现《宪法的平等原则》,土地管理存在有不平等的条款,特别是现在土地征收方面,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把农村公民视为共和国的下等公民对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动且上万元一平米(成都市中心城区)某此城市多达几万元一平米,什么样的房屋能有如此造价?而征收农村公民的房屋或城市居民,因继承或赠与的房屋只能补偿几百元一平米而终结,没有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及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家所有土地和农村公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实行“同权同价”“同地同价”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3、建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就叫《土地法》。管理管理,管而不理,致使全国违法侵占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违法行为接连不断,小产权房如雨后春笋在全国遍地开花。

二、《土地管理法》原四十七条应当珊去,作如下修订;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当坚持“同权同价”“同地同价”的原则,应充分考虑农村公民集体所有权土地的土地价值,不能自以被征收土地种值庄稼的原有用途,前三年平均产值为基础的若干倍来作为补偿。而应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原则,以市场挂牌出让价,扣除国家应收取的税费外,全部返还支付给农村公民。
2、人员安置。由于征收,农村公民失去了基本生存的土地,也就是子子孙孙长期生存吃饭的碗被夺。因此应当将被征地农村公民依法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全部平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且应该和城镇职工养老同等一致。需不能按公务员退休每月几千元的社保金,但农村公民是以“土地抵社保”因此也应当以其所在城镇职工的平均水平持平,不能再和以往把失地农民的社保与城镇抵保对象对待。
3、农村公民土地被征收后,明确规定,划出一定的土地对被征地农村公民进行安置。可按人均60100的土地,除以其中每人20-30修建住房外,其余的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村公民的长远生计。该部份土地依法准许失地农民可继承。转让等。以解决失地农村公民后顾之忧,又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和谐。
4、由于征收,农村公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从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权之土地,应当明确规定该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特别是房屋等)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使“同权同价”“同地同价”的原则不变为“空谈误国”而失去民心。
5、由于征收,农村公民集体地土承包经营权被提前解除终止,应依法规定对提前解除终止承包经营权应当给予补偿。同样,由于征收农村公民集体所有土地时提前收回农村公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也应规定给予补偿,以此彰显社会的公平公正。

三、法律责任和法律追究的建议:
相当长一个时间侵占农村公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小产权房在全国遍地开花,其实这就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所产生的恶果。其根源是“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不能落到实处。法律责任追究的主体省国土厅和国家国土资源部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怎么办?正因为如此,对公民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少之又少,故违法用地愈演愈烈,甚至发生到方基层政府动用黑社会势力的违法行为,因此建议;
1、加强公民的监督,从立法角度规定让公民不仅知道一个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应当十分清楚一个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信息。从源头上揭制违法用地,违反土地利用的违法行为(如成都市城华区1997年至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只有6000亩左右,而这一时期成华区建设占地是该规划用地的好几倍)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公民可以坚持抵制和监督。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又该怎么办,如影响较大,又不处置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领人的责任,不仅追究法律责任还应追究经济责任。省国土厅不履职谁来追责?国土部不履职谁来追责?
3、凡公民举报的土地违法案,都必须规定,应有明确的结果,并加以奖励。使更多的公民参与保护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地球,为子孙后代造福。
以上建议妥否请批示:

建议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 圣灯村9组农村公民
谢惠容、谢惠凤、谢惠群、谢惠伦、谢会忠、谢直华
201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