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星期六

成都市金牛公安包庇下属,拒不公开录像证据(图)




(维权网信息员林娜报道)61,“链子门”受害人幸清贤,终于收到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对幸清贤申请公开54举报幸清贤参与非法集会的举报情况,答复说:是北巷子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因此无法公开。
      
幸清贤说认为:54当天,自己是在出门吃早餐时,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拉住,不许出门,后拨打110报警而被带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官不仅没有针对幸清贤报警做笔录,反而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如果说确实有人匿名举报幸清贤参与非法集会,北巷子派出所警察就太没有办案水平了,甚至涉嫌故意包庇犯罪。试问:如果幸清贤真的是要去参加“非法集会”北巷子派出所应该在非法集会现场去抓获幸清贤,而不是在幸清贤报警后,用110将幸清贤带走并限制自由,而放走其他参与“非法集会”的人。既然举报“非法集会”参与者肯定不止幸清贤一人,将幸清贤一人限制自由,其他人难道就不可以“非法集会”了吗?金牛公安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对于幸清贤要去公开54北巷子派出所监控录像,金牛公安“回复”说:你所申请的公开当日北巷子派出所值班室监控录像一事,因涉及当日的值班室其他群众,经我局书面征求其意见后,不同意公开,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对此幸清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北巷子派出所值班室是办公场所,幸清贤当时被限制自由,被抢劫手机,被侮辱时,并未有“其他群众”,只有警察。即便后来“其他群众”前来报案办事时的情形,属于在办公场合的公开行为,因此录像不可能对他们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幸清贤认为,金牛公安分局,拒绝公开这些政府掌握和控制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嫌包庇北巷子派出所的违法行为。

幸清贤表示:他将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到得到满意的结果,直到违法者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