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李蓉报道)7月6日 ,成都市民幸清贤收到由成都市金牛区政府作出的两份行政复议决定,金牛复决字 【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金牛复决字 【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两份决定据无视事实甚至编造事实,驳回了幸清贤的复议请求,甚至复议决定书还给“社区工作人员”授权,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从幸清贤提供的两份复议决定书,信息员看到:在金牛复决字 【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幸清贤请求的是确认被申请人人(金牛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并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但在其决定中说:进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 ,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称申请人可能要参加非法集会,被申请人民警万波立即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到申请人住所对申请人进行了走访了解。
因此,被申请人在接待申请人报警后,依法出警予以处理、依法口头传唤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对当事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被申请人的以上行为怎么其意见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没有不作为的情况。
幸清贤向本网信息员说:成都市金牛区政府,这些描述纯属虚构,且已经授权“社区工作人员”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1、所谓5月3日 ,民警万波到幸清贤加走访了解情况,其实当时确实于晚上10点30分左右,带了一帮不明身份的人,到幸清贤家中进行“关心”幸清贤,并未谈及所谓的有人举报幸清贤涉嫌参加非法集会一事(实际上是代社区的这些临时工保安,前来认识幸清贤)。
2、决定书描述:5月4日 上午9点20许,申请人外出,被同样接群众举报称其涉嫌参加非法集会的社区工作人员邀请谈话,试问,社区工作人员,有什么资格接到举报后,“邀请幸清贤谈话”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描述成“邀请谈话”分明是给“社区工作人员”授权,授权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且,当天限制幸清贤自由的并非社区工作人员,没有向幸清贤出具身份证明,才会导致幸清贤报警。而警察出警后,并未针对幸清贤的报警做任何询问笔录。显然金牛区政府在包庇金牛公安。
3、幸清贤申请复议的是:确认被申请人人(金牛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针对的是幸清贤的报警,警察没有依法作为,而复议却顾左言他,说有人举报幸清贤非法集会,分明是答非所问。
而第二份金牛复决字 【201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幸清贤复议的请求是:依法确认被告在2013年5月4日 限制幸清贤人身自由“口头传唤”行为违法。依法确认被告在在2013年5月4日 抢走幸清贤手机并删除手机内的视频证据行为违法。
复议决定却说“被申请人作出的口头传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引用的同样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但却没有对公安机关出警时幸清贤是否有现场违法的情形作出描述,而根据复议决定书自己的描述也是“有人举报幸清贤可能会参加非法聚会”,很显然不是现场,面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金牛区政府还在包庇。而且复议决定中没有描述出警人员是否出示过工作证件,却认定是合法的,其包庇行为一目了然。
而复议决定中对抢走幸清贤手机并删除录像记录说,没有证据证明。然而,当天的监控录像却没有让幸清贤看,却要幸清贤举证证明手机被抢,简直就是强盗逻辑。
幸清贤表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尊严。
附:行政诉讼状
原告: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联系电话:028-86406210 028-87635110 。
诉讼请求:
1、撤销金牛区人民政府金牛复决字 【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依法确认被告在2013年5月4日 对幸清贤被不明身份人员限制自由并发生抓扯的行政案件中不作为。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
行政诉讼状
原告:幸清贤,男,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西林巷20号,联系电话:18602889264。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峰,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联系电话:028-86406210 028-87635110 。
诉讼请求:
1、撤销金牛区人民政府金牛复决字 【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依法确认被告在2013年5月4日 对幸清贤被不明身份人员限制自由并发生抓扯的行政案件中不作为。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