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8日星期六

对焦作市检察院检察长予以公开批评和谴责的公开信


李金星律师、刘书庆律师、刘浩律师、陈泰和律师、刘金滨律师2014724日开始至今(118日)在代理河南省焦作市张小玉、许有臣夫妇被控故意杀警一案期间,在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和焦作市检察院历经诸多公权力不作为、滥权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

1、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自728日开始至今(117日)连续103天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律师会见,侵害了律师会见权,侵害了嫌疑人诉讼权利。

2、律师在725日下午会见嫌疑人张小玉、许有臣夫妇时他(她)们分别陈述遭到刑讯逼供,律师注意到他们多处受伤的事实后以拍照方式固定并通过网络公布方式予以公开监督。

因犯罪嫌疑人的伤情可能被侦查人员殴打致轻伤以上,侦查人员可能会受到刑事调查和指控。各位律师多次以书面或口头向焦作市检察院驻焦作市看守所监察室投诉和控告,以及给焦作市检察院检察长、控申处长发特快专递要求对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和律师会见权的违法行为,以及焦作市公安局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导致嫌疑人轻伤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或立案调查,但焦作市检察院至今未做任何回应。焦作市检察院的消极行为涉嫌不作为渎职。

3、在检察院阅卷受刁难。2014117日上午10时许,刘书庆律师、刘金滨律师到焦作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要求阅卷,案管中心李主任(女)答复:因当日公诉处全体外出执行任务,当天可能安排不了,我们希望下午能尽量安排。下午一上班我们即赶到案管中心。李主任他(她)们一开始说承办检察官联系好了可以阅卷,我们对此表示谢意,但其随后又提出必须用照相机拍照,不能用手机拍照复制卷宗,我们表示异议并强烈反对,她开始请示主管检察长,随后答复说检察官都外出了无法阅卷,这明显前后矛盾。检察官让我们下礼拜再来(从山东到焦作路上要十几个小时的车程),并称院里有规定律师阅卷必须提前3天预约,并让我们看现场的本地律师预约阅卷的情况,我们对此预约阅卷制度的合理性表示质疑,检察官表示院里就是这样规定,我们三天之内安排你们阅卷就行。刘书庆律师随即给焦作市政法委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打了电话并做了录音,要求他们纠正检察院给律师执业设置障碍和故意刁难的做法,同时也对焦作看守所一直以来的违法进行了举报。

我们注意到,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墙上确实张贴了律师阅卷必须提前3天预约的规定。焦作市检察院不顾客观实际,人为给律师办案设置障碍,假想律师可能泄密,可能会用手机将卷宗证据上传网络而不准律师手机拍照复制卷宗,这种行为不但违法而且可笑。焦作检察院执法不守法,违背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检察官的职责要求,涉嫌滥用职权,以权代法。

4、刘书庆律师117日下午欲就检察院关于律师阅卷中的的不当规定和安排向焦作市检察院纪检监察处投诉,被门卫阻拦并称只能找控申处。我向控申处控告117日上午我和刘书庆律师再次要求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安排会见许有臣张小玉夫妇,焦作看守所再次拒绝的事实,要求控申处予以协调或监督,控申处“甄”(音)处长(女)说,看守所不让律师会见肯定有它们的理由 ,让我们自己去协调,且态度傲慢、蛮横。对于阅卷设置障碍问题,刘书庆律师告诉她国家公权力机关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的道理,她说她不懂,我们对她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是负有监督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职责的检察官竟然说不懂这个道理,是不是不太合适?她说院里就这样规定,我们是同级我管不了。 我们要问,国家花那纳税人么多钱设置检察院聘用检察官就是这样来敷衍搪塞群众,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吗?

焦作市检察院检察官明显的不作为、渎职,违背了检察官的法定职责,败坏了检察官的形象,也暴露出检察长的严重失职。

5117日下午,我向控申处投诉焦作市检察院对律师要求该院监督焦作市公安局侦查违法行为和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违法决绝律师会见的控告和投诉不予处理的问题,该院控申处不予回复。我打通检察院办公室(3570700)的电话,希望就上面的相关问题与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或反渎局长面谈沟通,办公室说有问题只能找控申处反映,领导不接待律师业务问题。律师和群众有问题需要和领导反映沟通但却不允许见到领导只能在控申处通过上访方式反映,而该控申处又拒不作为,这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焦作市检察院贯彻群众路线是形式,耍特权主义和官僚主义是本质。

6、焦作市检察院控申大厅张贴着该院主要领导干部公示监督栏,但只有照片和职务,没有姓名。这种匿名公示方式是以“形式公示”规避“实质公示”,规避群众监督,怕群众指名道姓监督,是典型的“形式主义”。

焦作市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官法》关于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和检察官法定职责的强制要求,实质上破坏了中国法律在焦作市的实施,对抗依法治国的国策。对焦作市检察院从检察长到基层部门检察官上述种种违法行为、渎职行为、官僚主义、霸道蛮横作风、形式主义的行为,作为中国公民,我们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提出公开批评监督,并予以谴责。希望焦作市检察院能够及时予以纠正,希望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焦作市人大常委会、河南省检察院和焦作市委、焦作市纪委、焦作市政法委对焦作市检察院的工作作风和贯彻群众路线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调查、监督,督促其改正。

并建议焦作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朱亚滨焦作市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建议焦作市委依法免去其焦作市检察院党组书记职务。

中国公民 律师:李金星 刘金滨 刘书庆 刘浩  陈泰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