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省罗江县异议人士李宇,因在政府的棚户区改造中,其母亲租住了60年的公房被野蛮拆迁,房子内价值上百万的电器古董被损毁,于5月初状告罗江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被罗江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9月17日,李宇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依法重新作出公平、公正判决。
李宇在上诉状中认为,2015年9月6日罗江县法院作出的(2015)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2015年4月8日上午,李宇与强行拆除母亲租住了60多年的公租房的拆迁人员发生了激烈的语言冲突后报警(有7月14日第二次庭审中的视频为证),虽然万安派出所的民警彭翔等到了现场,但却没有向报警人,也就是上诉人了解情况,反而向拆迁人了解情况,没有要求拆迁人员出示工作证、拆迁许可证等证明其能够合法拆除陕西馆巷31号附4号的相关手续以及拆迁之前是否告知了当事人等情况,任拆迁人员强行将李宇价值上百万的字画、古董电器等物品甩在院坝里,在还有人在房子里搬东西的情况下,拆迁人员就迫不及待的上房揭瓦,无奈之下,李宇才搬了自己的东西。同时,李宇告知了彭翔警官说:“这些东西放在外面被雨淋了就全部毁了”,但彭翔警官没有任何答复。致使当天晚上甩在院坝里的财物遭遇大雨的洗劫后被毁损(7月21日第三次的庭审视频为证)。李宇报警,是为了寻求人民警察保护自己的财产,不是要警察作事件的目击证人和看客。
2、原审判决中认定4月8日的拆迁中发生打人事件与拆迁无关。事实是,李宇的朋友张隽勇和许登木因拍摄拆迁人员野蛮拆迁的情况,遭遇拆迁人员的围殴。一个妇女告知了在现场的民警。(有李宇提交的照片为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李宇的母亲租住的陕西馆巷31号附4号,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李宇的外婆作为军属,政府租住给外婆的。外婆去世后,一直照顾外婆的母亲继承了公租房,李宇就出生在公租房里,并在公租房里结婚生子。这一事实,左邻右舍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李宇向法庭提交的母亲在2000年至2003年缴纳房租的4张发票证据,是为了说明陕西馆巷31号附4号是李宇的母亲租住的。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合同法》《物权法》,一直与父母居住的李宇对陕西馆巷31号附4号的公租房有继承权和收益权。原审判决认定李宇缴纳房租的发票证据,不能证明租住的具体地点。这完全是偷换概念、混淆是非,其目的就是为罗江县公安局推脱责任。
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在李宇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后,万安派出所的彭翔警官向李宇索要了4月8日拆迁过程的全部视频资料,说是看看当天究竟发生了啥事情。
5、9月6日上午法庭宣判(2015)罗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后,审判长谢晓华向被上诉人罗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姚坤询问如何办理户口。涉嫌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