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7年2月6日。本网获悉:刘西云诉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胜诉后,平潮镇政府不甘败诉,提起了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以谈话形式公开审理。
2012年5月26日,南通市平潮镇九圩港村经济合作社与刘西云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载明“因南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需要,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使用乙方(刘西云)土地1.5亩”;并主要约定:甲方(合作社)按每亩每年壹千斤补贴给乙方(按每年2月中旬平潮市场价计算)。但没有规定期限。
奇怪的是,该合作社根本没有使用刘西云的承包地,且所谓按每亩每年壹千斤补贴给刘西云竟然是镇政府的规定。显然镇政府实际参与了土地流转的主体,但镇政府并没有土地经营权,却用每亩每年壹千斤的价钱支付给农民,然后取得农民承包地的经营权。众所周知,现在土地每亩价格在几百万元以上,而一千斤大米价格才2000元左右,二者相比较,无异于掠夺。
于是,刘西云要求平潮镇政府公开每亩每年壹千斤的法律依据。但镇政府避而不谈法律依据,转移问题的要害。刘西云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获胜。平潮镇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诉。
刘西云针对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予以反驳,刘西云指出:
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提出了三大理由。但偏离了争议焦点,且废话连篇。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镇政府是否按刘西云的申请作出了答复。即,对其所谓的补偿标准是否提供了法律依据?
平潮镇政府称“此补偿标准是由镇政府牵头,农经、审计、财政以及各村居派一名村干部、业代表、被用地农户一起到当地超市、大米市场进行询价,取合理平均价所得……”但避而不谈法律依据。故镇政府要么告知具体的法律规定;要么告知没有法律规定。但镇政府既不承认有法律依据,也不否认有法律依据,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显然,镇政府的答复,等于没有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判责令镇政府对刘西云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镇政府的上诉理由很荒唐:
镇政府上诉状中所谓“原审判决未能查清被上诉人户的实际补偿面积与被征收的土地范围的明显差异”,可谓胡搅蛮缠。首先,实际补偿面积与被征收的土地范围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其次,即使存在差异,镇政府应当在一审提供证据证明,而不是到二审时胡搅蛮缠。
值得一提的是,“此补偿标准是由镇政府牵头,农经、审计、财政以及各村居派一名村干部、业代表、被用地农户一起到当地超市、大米市场进行询价,取合理平均价所得……”的法律依据。简而言之,就是“由镇政府牵头询价,取均价作为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对此,是否有法律依据,镇政府并没有答复,原审判决镇政府重新作出答复,是很恰当的。
镇政府认为,询价和议定价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可笑!既然询价和议定价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而镇政府牵头询价和议定价岂不是明知故犯?明显属于越权行为,系违法行政。
平潮镇政府之所以避而不谈以“一千大米价租一亩地”的法律依据,乃是为了实施非法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