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0月15日,本网获悉:安徽省黄山市女子洪桂连今年已经54周岁了,原本事业有成的她正在忙于为儿为自己申冤,可申冤之路漫长无尽头,为申冤却遭受更大的冤。她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及官员滥用该政策的受害人,两次被强行堕胎,唯一的儿子却因政府发放采砂许可证,放纵滥采滥挖,导致河床千疮百孔改变现状带来危险而溺水死亡,为申冤讨说法,她上访维权,却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两年,受尽折磨的洪桂连不甘心屈辱,仍坚持维权。
洪桂连女士出生于1965年,黄山市屯光镇湖光社区居民,其长期在上海市铜川水产市场租赁三间门面批发海鲜,其于1991年婚生一子胡鑫,后于1992年再次怀孕,1992年7月她怀孕八个多月,正沉浸在等待孩子即将诞生的喜悦中的她却被屯光镇政府动用公安强行将她拉进屯光镇计划生育医院将她孩子堕胎。1995年她再次怀孕六个月时再一次被计划生育做掉胎儿。
洪桂连两次被计划生育堕胎,其痛苦经过岁月流逝渐渐平复,可她的唯一的儿子胡鑫却在刚满16周岁时竟然溺水身亡了,向来安全的新安江上游湖边村庄河道,村民在河边生活行走因河道平坦,可以涉水而过,却因安徽省黄山市水利局颁发挖沙许可证,又不尽管理职责,导致有八十条船(有证无证混杂在一起)在河里滥采滥挖,新安江水资源的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河道被挖的千疮百孔,由此使河道充满危险。而洪艳连(莲)的儿子胡鑫向来与父母居住在上海,在上海的建英小学上学,其初中在黄山市第五中学上学,在大姨家居住。2006年8月19日下午19时许,胡鑫于往常一样到河边洗澡,不幸踩在石踏上的石子上陷进挖沙形成的泥坑里死亡。
洪桂连与孩子父亲被亲戚从上海接回黄山市,闻此噩耗她与孩子父亲质疑挖沙船挖沙形成危险状态后为什么没有树立警示标牌和拉警戒线等防护措施,在孩子丧事办完后,洪艳连到屯光镇政府及黄山区水利局找官员讨说法,她认为政府有管理职权,为什么不管理?如果尽到管理职责,河道安全,她的孩子也就不会遇此灾难而去世。
当时的政府对洪桂连承诺要处理此事,要给她赔偿,可迟迟没有具体的处理决定,一恍就是多少年过去了,在此期间,洪桂连不禁想起她两次被政府计划生育人员强行堕胎之事,依当时政策她是农业户籍可以生育二胎的,却被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强行堕胎,甚至第一次被堕胎时,胎儿已经有八个多月,堕下胎时孩子还活着,竟然被计划生育医生以孩子是用药打下来的养不活了丢进水桶里溺毙,她当时悲愤交加大声怒斥医生是杀人犯!为此她无数次对政府官员痛诉其被公权力以计划生育政策为由的伤害及政府履行职责管理河道安全致使其儿子溺水死亡的惨剧:两个胎儿一个即将成年的生命夭折。洪桂连无数次赴各级政府上访,屡受当地政府迫害:2015年之前她因上访只是被威胁和软禁,2015年5月21日是黄山市市长接待日,洪桂连到信访局,市政府信访局工作人员和公安局警察将她带到大厅写材料等待市长接访。洪桂连正在写材料期待着市长接访解决问题,却等来了屯光镇党委书记汪相俊和副书记程勇带着八九个人到了,他们强行将她的信访材料撕掉,强行将她抬上所谓屯光镇政府的执法队车子带走,在车上她被这些所谓执法队的人按住头部往车身上撞,用拳头打她的腰部,威胁说:你来一次打一次。车子开到洪桂连家门口将她丢下后就开走了。洪桂连当即拨打110报警,屯光镇派出所出警将她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做完笔录后,洪艳连因被殴打而晕厥,被派出所叫120救护车送屯溪中医院治疗,该院的骨科、内科医生见她病情严重,不敢收,后转送黄山市医院治疗。黄山市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当时血压200、心脏病、身上多处淤青。洪艳连在急诊科住院半个月后出院,全部医疗费用自理。此后,屯光镇派出所迄今未对打人者追究法律责任。
2015年7月20日上午,洪艳连在黄山市屯溪区政府17楼区委书记办公室反映,尚未见到区委书记就又一次被屯光镇执法队人员强拉进电梯内殴打,使她身上多处受伤。洪艳连打电话报警后,所谓执法队的人跑掉了,阳湖派出所所长等数名警察出警到场后明明见到洪艳连身上有伤,仍热不作为,未追究凶手法律责任。
2015年11月27日上午洪艳连到黄山市政府上访,被屯光镇派出所拘留十天,2015年12月3日早上6点从黄山市拘留所释放时被屯光镇执法队劫持到附近山林里,不让她联系亲友,直至下午15时许,因洪艳连以死抗争才让她恢复自由。第二天,洪艳连到黄山市公安局报警,做了笔录。此后洪艳连再次在派出所门口被执法队人殴打,装有信访材料的包被抢走,迄今未还。
2016年2月26日中午,屯光镇执法队强行带洪艳连在屯溪区人民医院食堂吃饭、软禁,此后他们带洪艳连到屯光镇派出所,派出所送她到拘留所要拘留她,拘留所见她血压高达220,拒收。于是,屯光镇执法队将洪艳连带到黄山市人民医院,医生要给她治疗,执法队员干预治疗,最后医生给她吃了两粒降压药才把血压降下来。屯光镇书记称她血压降下来后送拘留所拘留。第二天早上,洪艳连从软禁地黄山市人民医院的食堂卫生间翻窗逃走。打车后辗转到外地赴京上访。
2016年3月10日她在北京的久敬庄接济中心被屯光镇副书记程勇、司法所负责人等人接回黄山市,直接送去体检后送黄山市拘留所拘留十天后,阳湖镇派出所警察欺骗洪艳连要给她解决问题做笔录,要她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做完笔录后强行带洪艳连体检后送黄山市看守所刑拘。
可能是为了安抚洪桂连,此前政府官员建议她做试管婴儿再生育一个孩子,为此,2016年还为她办理了准生证,承诺她先自己垫付相关费用,以后政府报销,还承诺她与母亲的宅基地政府予以解决。从2014年开始洪桂连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医做试管婴儿,按医嘱调理身体,在2016年10月份准备做试管婴儿,却因为被刑拘、判刑两年而无法做了。对洪桂连判刑的理由是敲诈勒索罪,事实是政府为维稳为安抚洪桂连,略微给了五万元,是以困难补助名义给的,经济上并不困难的洪桂连女士迫于政府的维稳,及政府给她带来的损失只得接受(应有政府的所谓补偿就是政府承认自己有错的意思),又怎么能预料到构成敲诈勒索罪了?她一弱女子怎么能够敲诈政府?即便没有警察,她也不能够敲诈政府啊!
在看守所期间,洪桂连女士在上海市铜川水产批发市场经营的三间门面(129、130和南29号)于2016年10月份面临拆迁需要变更合同换经营场所,这需要她本人出面办理相关手续,洪桂连女士要求律师帮她申请取保出去办理,但是办案部门不同意取保候审,这就导致洪桂连女士失去她经营了20多年的海鲜批发生意,失去每年30余万的生意收入。
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皖10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庭审查明部分有给洪桂连及母亲照顾两块宅基地(洪桂连称她的没有兑现,其母亲的是拿27000元钱购买的,母亲去世亦未兑现),政府给的城市低保不是她要求的是政府硬行要给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三万元她收到了,及后面的两万元,洪桂连是用于做试管婴儿的费用(据了解政府就其损害百姓支付补偿常以困难补助名义),岂能是敲诈勒索所得?《息诉罢访承诺书》洪桂连称是被欺骗签字的,且《息诉罢访承诺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毕竟洪桂连是平民,政府是公权力机关,其承诺书不是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信访权利能够通过《息诉罢访承诺书》而受到限制丧失吗?洪桂连怀孕被堕胎之事,当年农村户籍可以生育二胎,即便程序上缺乏准生证,其事实上合乎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却被强行堕胎的合法性何在?政府颁发采砂许可证就应当管理,要保护河道安全,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不受破坏,洪桂连儿子因政府未管理,或管理不善而死亡,其作为母亲有权利要求政府赔偿。判决书中剥夺洪桂连权利,其采信的证人证言,作证人皆是政府官员公务员及维稳人员,且未到庭作证,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想而知。如此悲惨之事,洪桂连竟然能被判刑两年,天下之公理何存?!
洪桂连提出上诉后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皖10刑终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31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皖10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洪桂连的申诉。
洪桂连女士于2017年1月5日被送入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安庆等安徽南部地区女子犯人服刑监狱)服刑。在训练区仅七天就入监区服刑,劳动是做无纺布手术衣。在牢头和管教干部的管教下服刑,洪桂连是劳动惯了的,她努力干活,期望能够平安度过服刑期间,哪里知道越能干就越压任务给她干:其他服刑人员干三台机器,她被安排干五台机器,天热她都不怎么有排尿,躺汗都把水分排出太多,没有尿了。即便如此努力劳动她还被牢头狱霸罚扫厕所一年,因无力承担过度任务被罚站至少十个小时(面壁站立)。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每天劳动十几个小时(有访民反映几年前是每天劳动十六个小时),开始几个月没有星期天,后开始五天劳动,一天学习一天休息。洪桂连对牢头狱霸按管教要求写悔过书的命令坚决抵制,坚称自己无罪,是被迫害的。监狱对真正的犯罪人员挺仁慈的,对受冤狱的访民倒是非常严厉。洪桂连在被刑拘前为做试管婴儿调理身体,体重达到140斤,在监狱最轻时是105斤,出狱时是110斤。出狱时体重增加五斤是因为被监狱安排带徒弟半个月,劳动强度减轻一些。
洪桂连在看守所时因低劣的伙食和恶劣的卫生环境导致屁股上生了两个疖子,一个多月后痊愈,出看守所看病被戴上手铐和脚镣。尚未被法院判决就是开始羞辱人。
洪桂连于2018年3月23日出狱,她人回到家中就生病,浑身酸痛,连着睡觉三天三夜,此后,洪桂连在丈夫的精心照顾下静养身体半年,体重恢复到130斤,只是身体依然尚未完全恢复。
中国法治体系尚未建立,法治精神更是在基层政府及公检法等系统没有存在,官员执行国策、法律是恣意妄为,所谓执法往往是超出法律底线,对“执法”造成的对民众的伤害与法律保护人权的精神相悖。洪桂连女士当年是农村户籍,按当时政策可以生育二胎(如今则是鼓励生育二胎),仅仅是没有办理准生证这项程序性规定就两次被强行堕胎(怀孕八个月、六个月),胎儿早已成形,中国传统有一尸二命的说法即意味着认为胎儿也是一个生命,虽然中国法律尚未承认胎儿是人,胎儿出生成活即为人,其做为人的生命权就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洪桂连第一个被强行堕胎的胎儿已经有八个多月,即将分娩,被堕胎时尚成活,哇哇大哭,医生不顾洪桂连的哀求将胎儿溺毙;政府颁发挖沙许可证就应有管理义务,应督促、强制挖沙单位尽量不破坏原生态环境,或恢复被其破坏的原生态环境,其生产所造成的影响不应对周边民众的生活及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而政府懈怠,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害,自然应对民众承担责任 ,此是应有之理。洪桂连之子生命受到损害,其当然就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此是人性使然,而政府官员心理中没有法律义务责任意识,其迫于洪桂连上访压力所承诺的,在官员心目中是一种“恩赐”,把赔偿做为“困难补助”,而做为民众的洪桂连没有感恩戴德,继续上访维权,官员们就把他们的“恩赐”,转变为是受到洪桂连的敲诈勒索了——官员们忘记了,或者说从未有过公权力是为民众服务的意识——于是乎,洪桂连女士就成为了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追究,被敲诈勒索罪判刑两年,在服刑期间亦饱受折磨。
法治关乎民众的生活,法治关乎民众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只有法治才能把人当做人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