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5日星期二

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强拆违法,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15日,本网获悉:2019111日,南通市开发区小海镇定海村二十六组村民周金林收到法院寄来的南通市小海街道办事处上诉状。上诉状请求:撤销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691行初5号行政判决;驳回周金林起诉。其理由有三:一是本案过了诉讼期限;二是小海街道没有实施强拆,而是“帮拆”;三是原审没有认定违法建筑,是纵容违法。

周金林认为,小海街道不甘败诉,其所提起的上诉理由苍白无力,经不起推敲。首先,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不存在期限问题,受害人随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小海街道所谓的“帮拆”,是活脱脱的十足流氓腔,纯属无理取闹;再次,周金林的房屋是否违建,小海街道无权认定。周金林希望南通中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改判小海街道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无效。

2016617日,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强拆队伍拆毁了周金林的营业房,并谎称系“帮拆”。周金林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街道的强拆不是帮拆,没有邀请街道帮助拆房,何来帮拆?应当确认其强拆的行政行为无效。故请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确认该街道的强拆的行政行为无效。

南通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小海街道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虽然周金林赢了官司。但周金林认为,本案应当判决强拆行政行为无效更恰当。毕竟行政行为无效与行政行为违法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小海街道办未经法律授权,不具备拆除任何人房屋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确认小海街道办拆除周金林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无效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能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相提并论。

周金林的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691行初5号行政判决;2、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

周金林的上诉状载明:周金林的房屋位于南通市开发区小海镇定海村二十六组,有《营业场所证明》为证。 2016617日,小海街道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帮拆”为由,拆除了上述房屋。小海街道将强拆描述为“帮拆”,只能越描越黑。

开发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南通市小海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周金林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虽然判决小海街道败诉,但开发区法院没有判决其行政无效,有避重就轻的故意。

开发区法院判决书称“本案中,并无相关行政机关对原告周金林的房屋作出处罚决定,被告小海街办也未与原告周金林拆除房屋达成补偿协议”。这说明,开发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发现小海街道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但开发区法院没有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也没有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关于本案判决应当确定为违法,还是无效的问题。开发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并无相关行政机关对原告周金林的房屋作出处罚决定,被告小海街办也未与原告周金林拆除房屋达成补偿协议,故本案被诉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即本案不存在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相对人应遵守的法律表象,事实行为也不存在无效的问题。因此,本案被诉拆除房屋的行为应适用确认违法之判决”。周金林认为:小海街道不具备强拆的行政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判决确认无效,而不是判决确认违法。而无效行政行为没有诉讼限制问题。原审故意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故弄玄虚,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