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3月19日上午9点,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宋庄82号的宋西章、宋会春(宋西章之女)诉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争议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第三法庭举行再审听证会(传票为询问)。
宋西章父女的房屋位于河南省许昌宋庄82号,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
2010年4月8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强行拆除。为此,宋西章父女一直上访反映。二年八个月后,即2012 年12月25日,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的下属机构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才与宋西章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宋西章应得的补偿款项合计为280238 元。2013年2月6日,宋西章才领到了补偿款。该征地办公室承诺以后再签安置协议。但一直没有履行承诺。为此,2016年6月26日,宋西章父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中院裁定:驳回宋会春、宋西章起诉。宋西章父女不服,提起上诉。豫高院维持原裁定。宋西章父女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听证会中,许昌市人民政府一口咬定,宋西章的房屋随儿子已经得到了安置。
宋会春予以反驳,按照政策规定,儿女随父母安置,而不是父母随子女安置。况且,宋西章有二个儿子,许昌市政府没有明确指出随哪个儿子安置。更没有证据证明宋西章随儿子安置。
更荒唐的是,豫高院( 2018) 豫行终914号行政裁定,认定 “按照安置政策‘对基本户安置时,有子女的必须有一个子女随父母安置,且子女不重复享受安置’,半截河大坑李社区亦证明宋西章已随儿子宋新宇安置,故宋西章起诉要求许昌市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安置房屋的职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豫高院的错误在于:
宋新宇是宋西章的孙子,而不是儿子。豫高院连宋新宇是宋西章的儿子,还是孙子都没有搞清楚,竟然认定“半截河大坑李社区亦证明宋西章已随儿子宋新宇安置”。显然属于信口开河。况且,本案始终没有提供“宋西章已随儿子宋新宇安置”的证据,更未对此进行质证,违反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许昌市政府一口咬定宋西章随儿子得到了安置,但不能确定随哪个儿子得到了安置,显然也在信口开河。
听证会中,法官阎巍问许昌市政府代理人:“政策规定子女随父母安置,你们称宋西章随儿子安置,为什么与政策规定不一致?”许昌政府答:“我们通常是这样做的。”宋会春予以反驳:“你们说的‘通常’有证据吗?你们所谓的‘通常’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法官阎巍又问许昌政府代理人:“许昌政府说,宋西章随儿子安置了。但宋西章随哪个儿子安置呢?”许昌市政府代理人顿时张口结舌。
值得一提的是,宋西章老人系许昌宋庄人,1931年出生,早在1947年参军,复原后安置在开封引黄管理处工作,因同情右派被赶回许昌老家,生活无保障。其房屋于2010年4月8日遭遇许昌市人民政府强拆。宋西章老人感到莫名其妙,好端端的房屋为什么会遭遇强拆?300多平方米的房屋,强拆三年后,才领取补偿款28万,连个厕所也买不到啊!按政策,宋西章应当得到安置房,这就相当于政府承诺给予安置房,但至今未履行承诺。可怜年近九旬的退伍老军人遭遇强拆后,至今居无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