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7月14日,本网获悉:2019年7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梁家庄梁化伟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豫政复决(2019)24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河南省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当即予以受理。
2019年3月20日,一伙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了200多人的强拆队伍,强制拆除安阳市鸿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曾经荣获国家示范合作社)的温室蔬菜大棚、苗木、高效农业配套生产用房和其他附着物(其中有梁化伟的物品)。当日,上午9点4分。梁化伟用手机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强拆事件。值班人员回答要核实、询问等后才能作出处理。但无下文。2019年3月25日上午11点49分,梁化伟再次打电话催促。该值班人员承诺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至今渺无音讯。
2019年5月25日,梁化伟通过邮寄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该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出,安阳市政府对强拆国家示范合作社置之不理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河南省政府责令安阳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对梁化伟举报的情况作出处置。
河南省政府以“被申请人(安阳市人民政府)没有直接保护申请人(梁化伟)财产的法定职责”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梁化伟指出,河南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犯了“偷梁换柱”的逻辑错误。
首先,行政复议的争议焦点是,安阳市人民政府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梁化伟认为,安阳市政府置之不理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但省政府避而不谈安阳市政府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却偷换概念,用“被申请人(安阳市人民政府)没有直接保护申请人(梁化伟)财产的法定职责”来代替“安阳市对举报是否可以置之不理”的问题。
其次,梁化伟要求安阳市政府对强拆问题作出处置,而不是要求“被申请人(安阳市人民政府)直接保护申请人(梁化伟)财产”。故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上述评论,可谓无的放矢。
再次,强制执行行为系行政行为,其执行者系安阳市政府的下属,故安阳市政府有权处理下属的违法行为。省政府用“被申请人(安阳市人民政府)没有直接保护申请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并不能免除安阳市政府“置之不理”的法律责任。安阳市政府的置之不理行为是公权力傲慢的体现,也是对公民权利漠视的表现,即未履行法定职责,故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梁化伟请求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地政府为了达到与民争议的目的,连国家示范合作社也难逃强拆的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