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0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的林秀青向本网投诉,称平时不顾父母亲和智障姐姐死活的兄弟,为了智障姐姐的房屋拆迁利益,勾结梁溪区法院法官胡裁乱判争得监护权,迫使自己又要重返信访维权路。
据林秀青介绍,其有弟兄姐妹共5人,其中二姐林亚青有轻微智障,于1993年离异回娘家与父母亲生活,智障的儿子归丈夫抚养。到1997年拆迁,林秀青的兄弟林立山没有将安置房给姐姐林亚青,林秀青就姐姐林亚青的名义,出资购买了黄巷街道毛巷街的一套147平米的农村私房,给智障姐姐和父母亲居住,并照顾父母亲和姐姐的生活,直到父母亲去世。
到2014年,梁溪区(原北塘区)黄巷街道毛巷街要进入拆迁,林秀青的兄弟就主动要求来照顾姐姐林亚青,林秀青认为兄弟的行为可疑,担心林立山又是冲着房屋拆迁利益而来,双方还发生冲突,由街道和居委会调解。想不到,到今年的7月19日,无锡市梁溪区法院通知林秀青开庭,说林立山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资格。
法庭上,提出申请监护人的林立山和委托代理人没有到庭,但法官拿出了林秀青和林立山的大哥林建青和大姐林蕰青的证明,称大哥、大姐均同意由林立山作为林亚青的监护人,以及居委会的证明,称林立山在2007年就开始照顾林亚青了,以此证明林立山更适宜做林亚青的监护人。林秀青拿出二姐林亚青的残疾人证,上面清楚地记载着监护人为林秀青,同时拿出2014年街道和居委会调解证明,证明林立山在2007年就照顾林亚青完全属于造假。
作为林秀青来说,兄弟林立山在1997年拆迁时,将包括父母亲和林亚青的4套安置房指标全部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没有安顿父母亲和智障的姐姐,是自己出资为父母亲和智障的姐姐购买了住房,现在兄弟林立山把之前安置的房屋出租出去,住到智障姐姐的房屋内,目的很有可能是冲房屋拆迁利益,而且大哥林建青早在2015年1月就已经去世,何来死人作证的道理?为此,林秀青找到街道和社区,希望街道和社区帮助自己替智障姐姐规避失去住房权利的风险。据林秀青说,街道和社区还对此建议法庭,由林秀青和林立山共同作为林亚青的监护人。
然而,无锡市梁溪区法院的袁坚法官没有采纳街道和社区建议,并认为林亚青的残疾人证上的监护人,只是用于联系而非实际意义上的监护权,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8)苏0213民特152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宣告林亚青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林立山为林亚青的监护人。
本网的法律工作者认为,无锡市梁溪区法院袁坚作出的苏0213民特152号终审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譬如:
1、林亚青的残疾人证已经明确林亚青为智障残疾人,由林秀青为青监护人,法官袁坚认为该残疾人证的指定的监护人只是用于联系,显然与事实不符,如果仅是为了方便联系,残疾人证上应该记载林秀青的联系地址和电话,而非监护人。
2、该终审民事判决引用的是已经废止的《民法通则》,而非林立山提起申请前就已经施行的《民法总则》,可能是袁坚法官很清楚,《民法总则》对指定监护人申请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兄弟姐妹通过协商,只有在协商不成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即使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林立山要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资格,必须先经过被监护人所在社区或村委会。
另外,从林秀青向本网提供的地方媒体采访报道来看,林秀青不仅长期照顾父母亲和智障的二姐,及二姐的智障儿子,还收养被弃的残疾孤儿,而且住处离二姐现在的住处很近,属于一个社区,法院如果出于保护残疾人权益,无疑应当驳回林立山的指定监护人申请。
从林秀青发给本网的视频,可以清楚看到林亚青只是智力发育迟缓的轻微智障,能够清楚地讲述自己现在所住房屋的来源,也明确要求妹妹林秀青来照顾自己的生活,不希望与弟弟林立山一起生活。
本网认为,《民法总则》明确了监护人不能侵害被监护人权利的规定,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残疾人的意愿,不能以违法裁判来让残疾人陷入失去住房权利的风险。希望无锡市的司法监督机关能够查明事实,维护残疾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