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21年4月5日下午3点至6点
· 地点 ·
北京昌平某度假村
· 人物 ·
贺卫方、张千帆、吴强、范亚峰、隋牧青、王宇、包龙军、张凯、张凯律师助理、葛永喜、赵青山、包艳(李怀庆妻子)
· 案情回顾 ·
2018年1月31日,重庆警方刑拘民营企业家李怀庆;其名下公司、妻子包艳及与胞姐资产及帐户,同年2月被警方以打黑名义冻结,涉及财产上亿元。
2020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决民营企业家李怀庆20年监禁。
李怀庆是重庆市当地人,被捕前经营典当行。
李怀庆被判决二十年后,其本人提出上诉,其妻子包艳更换了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律师张凯的团队和广州葛友喜律师接受委托,为李怀庆提供二审的辩护。
· 案件讨论情况 ·
张凯律师及团队人员先介绍了本案存在的程序瑕疵,以及阐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部分申请。李怀庆另一辩护律师葛永喜与本案第二被告的辩护律师赵青山律师对实体罪名进行了简要分析。国内知名学者贺卫方、张千帆、吴强、范亚峰以及著名律师隋牧青、包龙军均针对本案均提出了意见和看法。
· 详细记录 ·
主持人王宇律师:
介绍了李怀庆案并介绍与会嘉宾。
包艳:
李怀庆是我的先生,是重庆典当协会的理事,也是当地知名的企业家。2018 年 1 月30日,重庆公安以涉嫌虚假诉讼将他和一些员工拘留。经过近三年的羁押。于2020年11月18日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其余员工也分别被判处重刑。
我家保险柜中留藏的价值两千万的财产,在重庆公安机关搜查后,只有极少部分出现公安机关扣押清单里,其他全部下落不明。
李怀庆案是原重庆市原公安局局长邓恢林作为专案组组长,把案件政治敏感化,方便侵吞李怀庆的财产而一手炮制的冤假错案,
整个审理中存在着更多的程序违法。
我坚信我先生李怀庆是无罪的,所以要求重庆司法机关释放他和他员工。我暂时介绍到这里,下面,就由我的律师张凯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张凯律师:
下面,我请我的团队的刘律师帮我来先介绍一下在侦查、一审的过程以及到二审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刘律师介绍完之后,我再介绍我们在这里做到了哪些工作。
刘律师:
各位学者,各位女士,大家好!今天介绍一下李怀庆案在一审及二审期间存在的一些程序瑕疵。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违法。
第一、李怀庆是以虚假诉讼立案侦查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相关的罪名经过侦查的,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但是,重庆在虚假诉讼这个最实际上并没有实行撤销的。 刑诉法178 条也明确的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批准,而且应当在作出决定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但目前均没有接到公安机关对于虚假诉讼撤案撤销案件这件事的这种决定的司法文书。
看上去这是个小程序瑕疵,但是由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是先找一个罪名立案,把人羁押后,再收集李怀庆有其它罪的证据。
第二、侦查机关对李怀庆实施刑讯逼供,相关侦查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李怀庆对自己的一审二审辩护人在看守所里面明确的表示:调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手段。而且非常残忍。
根据李怀庆本人讲:在他被羁押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一直被拷在椅子上,坐了一个多月,只有大小便的时候才可以下来。甚至昏迷几次,起来的时候已经在看守所的医院了。
现在我们国家的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禁止人民警察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在刑法第 247 期也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触犯了刑法的条例。如果查证属实,相关的侦查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第三,侦查机关有意隐瞒证据,涉嫌刑事犯罪。
本案中,侦查机关调取了很多李怀庆所经营的公司或者客户的一些欠条。借款合同担保书。但是在案卷里面,这些材料并没有出现。这些可能就是证明李怀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如果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也是触犯刑法的。
第二大方面是一审法院违反审理程序。
第一是本案应当公开进行审理。
在一审庭审的审判的过程当中,要求被告家属仅有两名近亲属可以旁听。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规定完全背离。
第二,一审超过合理审限。
法庭本来是 2019 年 2 月 11 日受理公诉,到 2020
年 10 月 18 日进行宣判,总共历时 21 个月。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这么长时间必须报最高人民法进行审批。但是,一审法院从并没有对严重超期作出说明,也没有出具最高法的延长审批文书,这个侵犯了李华庆的诉讼权利。
第三是本案应当进行异地管辖
重庆一中院的刑事审判庭对于本案的一些事实,实际上已经在该院的民庭审结,其中的多数李怀庆均胜诉。这次刑庭是把民事审判庭已经做了决断的案件重新拿出来进行评判。重庆一中院的刑事审判庭相当于把高级法院终审的民事案子推翻了,下级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将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推翻,这明显违背法律基本逻辑。
很明显,整个重庆地区都不适合审理李怀庆这个案子。应该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第四,在一审审理的过程当中,辩护律师对审判长提出回避申请,对于合议庭接到申请以后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正当的程序。
第五,一审合议庭未对非法证据与事实审查处理。
在一审的庭审当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并申请调取上述证据。但是一审合议庭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予以驳回,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与公安部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违背了现行的法律规定。
第六,一审合议庭组织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
李怀庆一审被判处 20 年徒刑,大陆和港台的相关媒体进行了大面的报道,这些媒体在社会拥有大量的受众,影响非常广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 16 条规定,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7人合议庭进行评审。但是一审合议庭只有 3 名陪审员组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审判组织是不合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第七 ,在一审审判时,一审辩护律师多次要求法庭查实公诉人的出庭手续,但是一直到庭审结束,都没有出示。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机关来行使公诉职能,法律规定需要提交出庭文书。没有提交相关文书,出庭就是不合法。
张凯律师:
谢谢大家,刚才我团队的刘律师已经介绍了李怀庆案程序违法的地方,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我介绍一下我们采取的工作。
首先我们提出了大概十份申请。
第一份申请是要求过去的民事法官出庭接受质证。
李怀庆刑事审判中,涉嫌诈骗部分,多数情节已经经过两级民事法庭做了终身判决,并且都判决李怀庆胜诉,但为什么曾经胜诉的案子这个时候忽然变成了刑事诈骗?
我认为原来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如果真的是诈骗,那么过去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是不是也涉嫌枉法裁判罪?
这是个问题。民事案件的审理到底哪里没有查清楚?如果李怀庆涉嫌犯罪,当时的法官为什么没有发现?只有民事案件的法官接受质证,这个问题才能说清楚。
所以我要求他们全部出庭。到底是当时搞错了还是现在搞错了,总应该有法官出来承担责任。
第二,我们申请了侦查人员出庭。
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李怀庆说自己被拷在椅子上一个多月,只有大小便才能离开,在椅子上吃饭,睡觉。这是严重的酷刑。
当然,只有他自己的陈述不能认定有没有刑讯逼供。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由当时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证,这样才能初步判断李怀庆有没有被酷刑,以及他的笔录是不是真实的。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个是我们要求调取证据。
刚才李怀庆的妻子包艳说了,警察到他们家以后,把他们家的手表,黄金等等上千万财产全拿走了。但是,目前为止,她没有收到任何的法律手续,我们在案卷里也没有看到相应的法律手续。
这里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这些财产被警察贪污了,另一种可能只是程序违法,这些财产依然在公安机关保存着,仅仅缺乏相应的手续。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警察涉嫌贪污犯罪,那么,由罪犯采集的证据,很多就不能采用。也能说明这个案子很是警察为了非法目的而制造的假案。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法院就应该调取,让当事人也搞明白。为了搞清楚到底是哪种情况,我们申请法院调取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材料。
我们也没有办法说一定是警察贪污,但是,我们可以要求法院调取这些材料。如果法院不给调取,我认为法官可能涉嫌包庇。
第四我们要求调取一审审委会的意见。
据说这个案件不是三个法官作出的决定,是审委会决定的。我们都知道审委会的意见往往是作为法院的内卷来保存的,但是这一份看不到的东西常常会直接影响到判决的结果。
所以我认为我们律师,有权利看你们审委会到底是怎么讨论的。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力,也不是什么秘密,应该放在阳光之下。
第五我们就要求调取审讯时候的录音录像。
刘律师刚才也介绍了,整个的审讯的过程中,有很多威胁恐吓和刑讯逼供。
当然这目前为止,我们只是听到李怀庆自己跟我们律师说,是不是真的需要证据。幸亏最高院有明确规定,这一类案子是必须有审讯录像的。一看录像就全清楚了。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我们要求调取这方面的录像,才能知道李怀庆到底遭受了什么。
第六申请的是二审法官的基本信息的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法官需要公开基本信息。法官问我们要不要申请回避,我们对法官完全不知道,就无法作出是否申请回避的决定,我们只知道一个名字是没有能力判断是不是申请回避的,我们了解了法官的基本信息才能知道他与这个案件的关联性,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规定,也符合法治精神。
第七是申请二审法院要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之前,我跟二审的法官说,你如果发回重审,你就不用开庭了。因为按照刑诉法规定,一审程序违法,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违反了回避原则,违反了审判组织合法性原则的时候,你都要发回重审。
你如果不发回重审,你就要公开审理。因为这个案子基本事实都有很大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开庭审理,
不能只是书面审一下,很多的事实,书面是没办法查清楚的。
第八是申请了被害人出庭作证。
这个案子非常奇怪的一点,很多的所谓的诈骗受害人本人说自己没有受骗,既然是这样,就应该让这些所谓的受害人出庭,只要他们神经和智力正常,让他们来把这个事情说清楚是最有说服力的。这些人有些都是大老板。
如果自己都认为这就是他们之间正常的商业活动,自己没被骗,而法院非说被骗了,以此就判人家重刑,这就太荒唐了。
第九,第十是申请了一系列证人出庭,还有我们要求向被害人取证,因为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是不能直接向受害人取证的,必须得经过法院的同意或者检察院同意。
除了递交了这十份申请外,我们向法院提交了一审程序违法的证据,比如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违反了回避原则,没有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等等证据。
我们还向法院提交了李怀庆案影响重大的证据,因为组成七人合议庭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可能判决十年以上,另一个条件就是影响重大。所以我们把相关的报道都作为证据提交了。
这些程序违法行为,足以支持重庆高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把案子发回重审。同时我们还向相关部门寄送了侦查人员涉嫌贪污、刑讯逼供犯罪的控告文书,现在寄了一百多封了。我们马上要全面启动控告程序,准备一天一百封信。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重提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我们要切实的落实习总的思想。有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就是两面人,表面上学习,实际是唱政治的反调。
后面我们请另外两个律师介绍李怀庆案的实体罪方面的内容。
赵青山律师:
本案指控李怀庆一共四个罪名: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关于诈骗罪:
诈骗蒋佳男和周洁的模式基本一致: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以后,李怀庆要求将利息转化为本金,出具借款凭证,这些都是借款人当时认可的。李怀庆以借款凭证和银行流水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付本息。除了一笔180万元的借款外,其余的诉讼李怀庆均获得胜诉。
诈骗曾洪猛178万,是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真实情况为:曾洪猛欠杨家益款项,杨家益又为尹蓉蓉向李怀庆借款300万担保,杨家益向李怀庆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曾洪猛将偿还自己的款项打入李怀庆账户中。该笔还款流水与李怀庆和曾洪猛之间的债权债务无关系。
诈骗陈江:法院认定:周洁、陈江等想向李怀庆借款1500万元,李怀庆要求支付手续费,陈江支付了42万元手续费以后,李怀庆拒绝放款。真实情况是,该42万元被李怀庆认定为陈江为周洁400万借款承担的偿还责任。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杜鹏:杜鹏欠李怀庆500万,杜鹏又为蒋佳男的500万借款向李怀庆作担保,其中杜鹏还给李怀庆的一笔310万元,李怀庆认为是替蒋佳男还钱,双方发生争议后,杜鹏另外偿还了自己的债务。该笔310万元被法院认定对杜鹏的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陈江:陈江为周洁欠李怀庆400万债务担保,周洁失联后,李怀庆要求陈江承担担保责任。陈江无力还钱,被李怀庆逼迫,向李怀庆出具了20万借条。后李怀庆主张该笔本息共计27.12万元。
非法拘禁罪:
李怀庆与陈江有债务纠纷,李怀庆通过中间人在一茶楼找到陈江。李怀庆和起公司员工在茶楼向陈江讨债,并到陈江家里查看,前后一共仅三小时。这是在公共场合,很多证据表明,李怀庆并没有对他非法拘禁,陈江是自由的。
葛永喜律师:
李怀庆有一个罪是煽动dian fu政权罪,葛友喜律师总结李怀庆的所有言论,认为这只是时事评论及历史探索。他说:“时事评论及历史探索皆属言论自由的范畴,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和四十一条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对政府批评建议的权利。
时事评论无论对错,其既属言论自由,又是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具体表现。
而历史探索,只是对历史真相的追寻,追寻历史可以符合当时的客观事实,也可能不符合,但只允许一种声音,才是真正的历史虚无主义。
历史探索,可能会让人产生对政权来源是否合法产生质疑,但这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煽动’(煽动一般是直接鼓动人们做出某种行为)。
只要政权能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天下为公,人民也会因其执政的正当性,确认其合法性,而不会去推翻它。评论时事和历史追溯,都未造成现时的、紧急的危险,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煽动’,没有危害后果,不应被追究刑责。
同时,李怀庆言论中的相关字词(如‘邪教’等)无法明确具体指代,不宜以判决的形式来确定其所指称的就是现政权及执政党。
以判决形式确认相关字词是指现政权及执政党,才是对现政权及执政党的极大污蔑。
关于非法拘禁罪,我认为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李怀庆并没有限制陈江的人身自由,李怀庆若有犯罪故意,他再傻也不会在一个开放的公共场所‘非法拘禁’。
更重要的是茶楼的工作人员的证言业已证明陈江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也未遭受殴打,中午大家还一起吃饭。因此,李怀庆显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范亚峰老师 :
本案体现了三个方向。第一个要程序化,我的博士论文就叫做程序理性论。季卫东教授一直在提倡法律法治程序主义。
在这个案件当中,出现了大量的很低级别的程序错误。程序化的重要性,无论是江泽民、胡锦涛还是到习近平法治思想都体现了这点。程序如果违法,看得见的正义就无法实现。
第二就是司法化,我们不搞那些所谓的各种各样的炒作,我们要以法院,以司法为中心去推进这个案件的辩护的工作,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就是地方化。要注意到,有些题材是没有充分发出来的。比如说当事人李怀庆回忆说是因为参与了什么事被下台的邓恢林就是打击报复。这一条非常重要。
很显然这是一个地方的案件,是一个部门的案件,这一点我提到的要把这一点非常的提出来,地方化就要注意不把的案件扩大化。
在北京在这 21 年能有这样一个研讨会,体现了整个案件的团队和家属,包括王宇律师、张凯律师等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
贺卫方老师:
我们在今天看得到许多案件的处理过程,让人怀疑,参与其中的法律职业者到底有没有一种对法律的基本尊重。
***案时,我曾给当时的一审法院写过一封信,说法律职业者应当有这样一种良知,我们的职业意识,我们的职业伦理,我们法律人的底线是不可以自我作践和践踏法治。
这不只是涉及国家的权力行使过程的正当性,还有公民权利的神圣性,我们自己也应该维护最基本的职业尊严和独立人格。
这是我们的志业,我们破坏了它,就仿佛当年开封的犹太人,一位犹太人跟丁韪良说:我们的会堂是被自己拆掉了,我们不再是犹太人了,我们的信仰丧失了,我们所有的东西都没有了。
我们的法律人也像开封犹太人拆毁自己的会堂,践踏着自己的职业和尊严,把我们安身立命之所给摧毁了,这毫无疑问就是一种自杀,而且在自杀的同时,也杀死了这个国家的法治。
我也赞成前面几位老师所讲的,这个案件现在已经变成一个很受关注的案件,这样的一起在国内外都得到关注,包括很有影响力的国外媒体也几次报道的审判,理应得到重庆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更严肃的对待。
李怀庆的案件,因为又是在重庆这个特殊的城市,又是这样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的情况,我想在座的各位律师,你们付出的努力是值得的。
非常有必要把审理过程中那些公然违反法律和违反法治基本准则的细节加以展示,包括何以重庆高院不再是一个审理本案的适格法院,包括诈骗罪构成的严格界定,也包括私下交流信息的性质。
总之,各位律师应当让本案中的典型意义得以更清楚的揭示,由此获得广泛的社会关注,让有关部门做终审判决的时候,不至于把案件办成一个将来还需要翻过来的案例。
我觉得范亚峰先生说得特别好。
你在程序和技术层面上当庭就让检察官没有办法回应。
你所提出的是具有如此坚实的法律依据,无论是法律的条文,还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法律解释,让所有的人都知道,在这个法庭上所发生的种种是会有社会影响的,终审判决必须直面并遵循这些被一审法院置若罔闻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
当然,我也觉得这个案件有它很不容易的背景。虽然有明显的迹象表明不久前被审查的重庆公安局前主官曾深度介入到李怀庆案,但重庆在王立军时代所判决的许多冤案至今仍然申辩无门,指望一个官员受惩罚就会连带着让他制造的冤案得到昭雪,恐怕也是不大现实的,因为背后太多的参与者还在位子上,他们之间的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很难突破。
但无论如何,各位在这样的案件中站在严格法治的立场,尽最大的努力,是值得的,这既是为了李怀庆及本案所蒙冤的当事人,更是为了整个国家的法治事业。
张千帆老师:
回想第一次跟李怀庆相识是在2016年夏天,他参加了“美国文明之旅”的活动。我算是这个活动的“讲员”,怀庆是“学员”。
我们去了美国的东北部,去了波士顿和当年”五月花号“登陆的普利茅斯,还去了华盛顿、费城和纽约,参观了参议院、最高法院、哈佛大学、纽约大学这些地方。
这真的是很愉快的一次旅行。
怀庆给我的印象是热心、耿直、有见地、而且非常守信用的这么一个人。
当我知道他被抓捕的时候,第一反应当然是不相信那些罪名的,但是因为耿直的性格,他跟当地公安的关系不好,我也一直怕他有什么事情,心中隐隐地有些担忧,想不到真的发生了。
听了几位律师的陈述之后,更让我踏实了。这所谓的四项罪名: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个都不成立。这就是一个重庆当局用来构陷李怀庆的借口。
重庆这个地方特别的黑暗,自从薄熙来、王立军时期就是法治重灾区。他们倒台之后,新上来的人没有做什么改变。甚至全国的法治出现了一个趋势:”重庆模式“全国化。
他们对怀庆运用刑讯逼供,采用文革式的掳掠财产等方式,表明这就是一场政治迫害。上下结合,上面要搞一个”打黑除恶“的政治运动,名额分到下面;重庆当地就找到了怀庆,打击报复、公报私仇。正好怀庆的表达也有些偏激,很容易撞在枪口上。
就这四个罪名来看,根本无法用李怀庆的这几条言论来证明,他犯了煽 dian罪。他的出生”成份“不好,祖辈曾经受到迫害,所以心里有气是必然的,偶尔也会流露出来,甚至说点出格的话,但其实任何像他这样家庭背景的人都难免会发牢骚。这样就构成”煽颠“?这也太容易了吧?
类似的言论网上很多,为什么偏偏要抓李怀庆而不是别人呢?!认定”煽颠“一定要有主观故意,也就是被告发表言论的目的确实是煽动别人起来颠覆政权,而且在事实上也确实有可能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的后果。否则,它就成了一个”口袋罪“,网上随便发句牢骚就成了颠覆国家。
实际上,中国网络监管这么严,网管可以随便删帖,任何激进的言论只要有点传播就马上被删掉。网管那么”称职“,怀庆那几条言论怎么可能产生”煽颠“的效果呢?我怀疑,当地之所以搭上这个不靠谱的罪名,就是让政治迫害变成一起”政治敏感“事件,让所有人都不敢碰、不敢过问甚至不敢关注,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了。
非法拘禁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根据前面律师的陈述,李怀庆显然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在一个饭店吃饭三个小时,完全是公开场所,也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怎么”拘禁“?认定非法拘禁罪的证据在哪里呢?刚才包艳说,所谓的受害人自己已经否认了。律师可以再多搜集一些证据,看看是确有其事还是纯属虚构。
在一个饭店三小时就成”非法拘禁“,几乎可以肯定是无中生有的欲加之罪。我怀疑,当局之所以搭上这个罪名,是要让案件往”黑恶势力“那个方向靠,然后就算”打黑除恶“立功了;上面不但不会怀疑,而且可能还会表彰。
再看看这两个经济犯罪。首先,法理上怎么鉴定”诈骗“?怎么鉴定”敲诈勒索“?我不搞民法,但是我想起码要有主观故意以及受害人的不知情吧?如果当事人完全知情,甚至是一起去银行办流水,也完全知道这个流程的目的是什么,怎么还是”诈骗“呢?
我明知你在骗我,还心甘情愿被你骗,还主动配合你”骗“,世界上有这种”诈骗“吗?完全不符合常识。
本质上,这个案件至多就是民事借贷纠纷,某些事情民法上存在争议,譬如欠付的利息能否算入本金?去诉讼也就是为了让法院认定这个本金的合法性,也许不该这么做,但后果最多是滥用了司法资源,怎么就变成”敲诈勒索“?
对于这两个问题,律师需要用更简洁的方式梳理一下,可以再找一些文献和权威解释,也可以请教这方面比较权威的学者,这是很多民法和刑法学者都可以回应的。
律师提出法官回避很重要,其实最好整个法院都回避,因为重庆公检法根本不适合审理这个案子。这个案件本来就是重庆当局制造的冤假错案,即使到了重庆市高院也很难得到公正的判决。
因为正被调查的邓恢林之前是重庆市公安局局长,一般公安局局长都是政法委书记,领导重庆公检法。所以公安抓人、检察起诉、法院重判,成了重庆公检法合谋的一个重大冤假错案。这样的案件在重庆审判显然是不行的。
现在邓恢林下台了,但是这究竟对纠正李怀庆这个冤案有多大用处,不得而知。所以要让二审得到公正审理,必须把案件移送别的管辖。
在如今这个环境下,真的很难去救怀庆,因为各种舆论渠道都被封锁了,不像2013年之前,言论管控还不是那么严重的时候,我们多少还可以发挥一些作用。我们被边缘化之后,资源都非常有限。
所以这个案件怎么帮他发声,是需要谨慎考虑的。我同意亚峰所说的,总的还是要去政治化,就事论事、就法论法,但这并不表明我们不发声,因为重庆公检法彻底烂了,纯粹走法律途径根本没希望。
所以该说的还是得说,但是要掌握分寸、抓住重点,尤其是要充分揭露这起案件对企业家的政治迫害性质和公安抢夺财产的文革式做法。
吴强老师:
过去两年我一直在做人权政治研究,今天的李怀庆案就是一个人权案例。
在紧跟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和法治思想的前提下来谈,就需要从新通过的民法典开始。
相对过去的民法通则,民法典新增了一个人格权篇,这个人格权篇的九百九十条就是人格权的问题。而我今天的感受是,李怀庆的几个罪名,其实都是与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一个企业家的人格权有关。对他的指控围绕着企业家正常的经济行为,和作为企业家正常的一些议论,具体指他在市场经济中关于借贷方面的一些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这都是人格权是最基本的一些东西。
指控所涉及的主要就是一个言论和一个市场经济借贷行为所发生的民事纠纷,现在民事纠纷被本来是在民法范畴的民事行为,但是现在被刑法化。这实际上就是对一个企业家的一个人格权的践踏。
虽然人权理论有很多争论,但我本人更倾向于人权的核心实际上是人格权为中心一个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人的尊严的问题。我们现在看到李怀庆作为一个企业家,他的人格权也就是他的尊严,受到了重庆当地警方法院等机关的系列性的伤害。这就是我的一个基本的感受。
例如,他作为企业家,很自然的跟当事人一起吃个饭,居然被当做非法拘禁;他作为企业家,对社会有意见,表达一些看法,在微信群里面跟其他企业家朋友发一些牢骚,这样正常的一些议论,包括历史讨论和对自己家族的历史做一些回溯,当然是包含一些批评意见在里头。
当然,他似乎是比其他人更敢说话,他这个生意做得很大,做一些民间的借贷,却因为正常的商业行为被当作一个虚假诉讼,被当作煽动颠覆。这都是对一个企业家的一个尊严的侵犯。
十年前有重庆的打黑,企业家已经面临着人格的尊严被践踏过一波,但并没有人出来说给他们平反昭雪及政治上的安慰,说你们受苦了。
我相信中国企业家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所以这是一个企业家的人格权,企业家的尊严的问题,中国的法律是不是要保护企业家的尊严?我们就问这个问题。
隋牧青律师:
这个案件我很早关注,包艳经常和我联系,询问我一些看法。我给了她很多意见,包括去政治化、去敏感化。
很显然,李怀庆案是因为李怀庆政治上所谓的不够慎重,引发了重庆某些当权者对其财产的觊觎。
以案件的政治化敏感化作为滥权枉法的掩护,达致掠夺财产的无所顾忌,令很多人甚至敢于直接贪污。如果是是非政治敏感案件,办案人恐怕难以有如此公然侵吞李怀庆私人财产的胆量。
因为在敏感案件中,警方某些人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就难以被追究,而在非政治敏感案件中就相对容易被追责。所以重庆警方自始就拼命把案件政治化敏感化,因为利于某些人滥权掠财。
由此,我们清晰地看出,为李怀庆扣一个煽颠罪的帽子,即把案件政治化敏感化,是重庆警方的既定的构陷策略,既使有关上级部门会默许其滥权贪污,又能令社会关注大为降低,因为,案件一旦政治化敏感化,多数人就不大敢再关注、发声。
所以我们现在只能说尽量去敏感化去政治化,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一个是执法者公然滥权贪污掠财,再就是为达到把冤案办成所谓铁案,对李怀庆长时间施加惨无人道的酷刑的问题。
办案人员贪污掠财问题,包艳已经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目前尚无任何回应。
至于办案人员滥施酷刑逼供的犯罪问题,包艳和辩护律师应持续不懈地控告。
至于指控李怀庆诈骗、敲诈勒索等,这是将李怀庆判重刑的最主要罪名。
然而也是显而易见不能成立的罪名,根本无须聘请刑法专家论证,任何一位有些经验的刑辩律师均可轻易论证这些罪名无法成立,如今的刀笔吏们已经对陷人入罪的技术性也越来越懒得注重了。
即使从体制的角度看,恐怕李怀庆也仅仅是政治上不够成熟,对其进行威胁警告甚至行政处罚一番已足够,如此兴师动众判重刑并令其倾家荡产,会令体制内外人士皆不寒而栗。
包龙军律师:
贺卫方老师说:“法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
但是,我们法律人,也就是现在的公检法人员拆毁了自己的庙堂。这些话说的非常好。现在正在进行司法整顿,在严查司法腐败,这也是一个契机。
因此,我支持张凯律师的观点,对违法者,譬如针对非法查封、扣押行为,针对刑讯逼供行为,针对违法立案、徇私枉法行为,均要大面积实施控告,控告要持续地进行。
另外,控告完成,要把控告消息及时发出去。
2021年4月12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