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

国赔案“询问”成闹剧?无锡市中级法院陈胜利法官居然就针对他的回避申请自己就作出驳回决定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118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无锡市中级法院(2023)苏02委赔15号合议庭的“询问”在第十二法庭进行,承办该案的法官陈胜利不仅在归纳争议焦点时故意混淆争议,而且还对赔偿请求人张建平补充提交了两份证据,以毫无道理的时效问题退回其中的一份,当张建平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赔偿案程序规定的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主张回避权利时,陈胜利法官居然就针对他的回避申请,自己就作出驳回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作为当事人的张建平提起回避申请后,陈胜利法官应当宣布休庭,将回避申请提交院长审查,如果院长审查后认为回避申请不符合条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复议的权利。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自己就作出驳回决定,完全将严肃的国赔案件的审理演绎成为了一场闹剧。

1031日,陈胜利法官就跟张建平先生电话充分交流后,预约了该案线上开庭(听证)审理,然后却又发出了“询问”的传票。所以,在今天陈胜利法官开始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时,张建平先生就明确了保留自己申请回避的权利,只要法官出现明显的违反居中裁判行为,自己就会行使回避的权利。

事实上,当陈胜利法官审查张建平先生今天提交第一份“宜兴法院知道恢复执行案件应当依法计算迟延履行金,却故意不将迟延履行金作为执行标的违法不执行行为”的补充证据材料时,就出现了明显的偏差,故意将赔偿义务机关宜兴在办理自赔案件中,以今年519日收到赔偿申请为法定时效的起始期,以子虚乌有的525日立案进行混淆,不仅为宜兴法院违反“办理自赔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两个月内”的程序违法进行掩盖,而且还以超过证据提交时效为由,指令书记员退回。

当张建平先生在法庭上展示刚刚复制的多本执行案卷,陈述这些案卷归档时间反映出的、并相互印证证明补充证据不存在时效问题后,陈胜利法官依旧要求书记员退回该足以证明宜兴法院故意违法不执行行为的证据,遂被迫行使回避权利。

其实,陈胜利无视补充证据有效性的事实,跟他在归纳争议焦点时故意混淆法律事实,有着因果的关系,今天陈胜利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案件是不是通过了救助26万元执行完毕?他的意思(或者说目的)是只要给了26万元救助就属于执行完毕了,所以为了不出现生效判决的执行标的远远超过26万元的证据,不惜违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原则,将根本不存在时效问题的、正当合法的证据排斥。

张建平先生说,我立即纠正了陈胜利故意错误归纳争议焦点行为,认为本委赔15号“违法不执行赔偿”案的争议焦点应该为:赔偿义务机关以“通过救助26万元方式执行完毕结案”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那么,首先宜兴法院要就26万元救助的证据向合议庭提交,其次再看国家法律规定的“执行完毕”结案是否包括救助的内容。

张建平先生还当庭宣读了“执行完毕”结案的法律规定,执行完毕的范围只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及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这三种情形。宜兴法院以“通过救助方式”执行完毕结案,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这种违法不执行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张建平先生再次明确,十七年前的这笔钱不是司法救助,是不法维稳导致他母亲和父亲相继在短短的40天内非正常死亡的政府补偿,“会议纪要”和两份收条的内容证明了这些不争的事实。宜兴法院之所以不敢将该会议纪要及收条作为可以免除赔偿的抗辩证据,还因为在2006年,宜兴法院个别司法官员借机又申请60余万元,实施中饱私囊的行为已经暴露。

对张建平先生要求当庭明确“已通过26万元救助”是属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免除赔偿的事实证据,还是可以免除赔偿的情形证据进行明确时,陈胜利法官居然表示合议庭没有授权他,需要合议庭讨论后认定。法律规定,无论是免除赔偿的事实证据,还是情形证据,都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举证,那就应当通过开庭(听证、质证)程序审理。对是否需要开庭审理,陈胜利法官表示要合议庭合议后决定,如需要会短信送达传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在诉讼当事人提起回避申请后,也需要由审判委员会来审查决定,而不能自己就作出驳回决定。而陈胜利法官居然当庭就针对自己的回避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其接受监督的意识,似乎跟居中裁判意识如出一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