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1月9日,本网获悉:昨天(11月8日)上午,维权人士无锡市中级法院(2023)苏02委赔15号合议庭的“询问”在第十二法庭进行,因承办法官陈胜利明显出现不能居中裁判情形,张建平当庭提起要求他回避的申请,而陈胜利法官居然就针对他的回避申请,自己就作出驳回决定。
今天,就陈胜利法官针对他自己的回避申请擅自作出驳回决定的行为,张建平先生于今天(11月9日)向无锡市中级法院(2023)苏02委赔15号“违法不执行赔偿”案的审判长马云,及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钱斌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了书面的复议申请,请求支持他针对陈胜利法官的回避请求。
同时,张建平先生还就陈胜利法官针对他书面申请调取(1999)宜执字第236号执行案卷时,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为由口头作出不予调取决定,也向本委赔15号“违法不执行赔偿”案的审判长马云邮寄了复议申请。
从张建平先生针对回避问题的复议申请,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他的复议申请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陈胜利针对他的回避擅自作出驳回决定,不仅程序明显违法,而且,结合陈胜利法官故意错误归纳争议焦点为宜兴法院违法不执行行为背书的行为,申请他回避的理由充分。
关于张建平先生另一份针对陈胜利法官昨天“询问”时作出不予调取证据决定的复议,因本国赔案属于涉执行的司法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的执行案卷当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而且还出现宜兴法院抽走正卷达55页的试图掩盖徇私枉法犯罪的行为,陈胜利法官以“与本案无关联性”为由,当庭口头作出不予调取决定,明显有违反居中裁判的倾向。
根据民诉法(包括1991年的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宜兴法院在“以执行完毕结案”的通知书中故意遗漏迟延履行金的行为,明显属于为自己或被执行人获取不当利益,侵害张建平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这种法定权益,即使是最高法院也无权剥夺,陈胜利法官就张建平先生当庭提交的、足以证明宜兴法院故意遗漏迟延履行金执行项属违法不执行行为证据,以“时效”为由退回,明显枉法裁判的嫌疑。
张建平先生说,就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在本委赔15号“违法不执行赔偿”案件答辩,及提交的证据,在法律上因没有免于赔偿的事实证据和情形证据,已无法避免赔偿结果,惟一可能逃避赔偿的,也就指望无锡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能否碍于官官相护的潜规则,替其违法不执行行为及徇私枉法行为背书了。
所以,必须就审理中出现的枉法裁判倾向及行为,启动提起回避申请,及针对违法驳回回避申请行为提起复议的权利。